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萬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
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9月19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 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