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建良因毒品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14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 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 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