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76號
TNHV,103,抗,176,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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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76號
抗 告 人 林子寧
訴訟代理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紀明雲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
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訴訟代理人王全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 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王全好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日以抗告人訴訟代理人之 名義具狀對於原審103年7月3日103年度訴字第957號民事裁 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4-5頁),惟未檢附民事委任狀,尚 難認抗告人業已合法委任王全好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委由王 全好以其名義提起抗告,爰依前揭規定,限王全好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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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