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字,103年度,4號
TNHV,103,勞上,4,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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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阮氏紅
被上訴人  台南縣私立太子宮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湯月美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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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