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林建宬
被 上訴人 梁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下旬某日,在其台南市新 市區租屋處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飛格寵物家族」 網站,以會員名稱「darrenlin」留言表示欲購買加菲貓 種1隻,嗣伊以「云威天下」在同一網站登記為會員與上 訴人聯絡,並於同年月28日完成買賣波斯貓1隻交易。(二)上訴人嗣竟基於毀損伊名譽、信用之犯意,意圖散佈於眾 ,於網路論壇上張貼不實內容;如「還有另外一種,就是 愛在背後亂說別人壞話的女人。我弟要母貓,他給公貓」 、「媽的B+C+D,這種爛人有人發問問題,我一定要說 出來」、「騙小騙鼻的女人破麻」、「你想像這樣的人買 貓咪假認養真騙人。爛梨子連結至云威天下網頁。破女人 ,絕對不會說你是※※天下住彰化,騙小騙鼻為何你不去 吃大便」、「我弟要母貓,他給公貓,這樣的黑心商人千 萬不要跟他購買」等。
(三)伊與訴外人林家安為夫妻,自98年9月起開始營運共營「 云威寵物店」,林家安為登記負責人,伊等並以「云威天 下」加入網路網站會員販售寵物,並無實體店鋪,經濟來 源端賴此業。伊與上訴人進行交易波斯貓買賣,交易過程 均屬正常,上訴人從未向伊反應該波斯貓非其所需云云, 且交易時波斯貓已近3個月大,伊並有交付健康手冊,貓 咪之種類、性別等重要事項,豈會發生錯誤?足證上訴人 存心毀謗之意圖。伊多年來費心經營網路買賣寵物,收入 穩定,卻遭上訴人無故傷害,然網路傳播快速且以訛傳訛 ,伊無力招架,最終無法繼續於網絡營運,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70萬元 。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額過高,應以五 萬元以下為恰當等語,資為抗辯。
三、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審判決:「Ⅰ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及自103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Ⅱ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
(三)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Ⅰ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Ⅱ前揭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不爭之事實
下列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一)上訴人於102年5月28日與被上訴人完成買賣波斯貓1隻交 易。上訴人嗣於網路論壇上張貼如「還有另外一種,就是 愛在背後亂說別人壞話的女人。我弟要母貓,他給公貓」 等語(發佈時間及內容詳如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 657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所示)。
(二)上訴人上開行為,業經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57 號判決上訴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五、爭點及本院判斷
(一)本件之爭點在於:被上訴人上開不爭執事項㈠之行為造成 被上訴人精神上痛苦及名譽上之損害,被上訴人得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多少?(二)本院之判斷: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 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 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 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 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依不爭之事實所示,上訴人確有前開散布文字誹謗被 上訴人之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行為,則被上訴人主 張其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亦堪以認定。爰審酌:被上 訴人高職畢業,之前經營寵物店,月入4、5萬元,現為中 低收入戶,名下有南投縣草屯鎮復興段土地一筆及1996年 裕隆汽車一輛;上訴人大學畢業,名下並無財產,現在等 待服役中,在花園夜市擺攤,月入約壹萬元等情,此經兩
造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 原審卷第11至13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0 頁)在卷可按,認為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在15萬元範 圍內,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15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 ,為無理由,均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 人勝訴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