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232號
TNHV,102,上,232,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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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李敬雄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李毓霖
被上 訴人
即反訴原告 李敬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
24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提起反訴,本院於103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103年10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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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