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王木欽視同上訴人 王天助 王世宗 王有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淑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慕容律師視同上訴人 侯文仁 侯世敏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采薇視同上訴人 侯和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百合視同上訴人 鄭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宗賢視同上訴人 王政夫 傅清溪 吳秀士 傅啟明 侯鵬曦 鄭三山 鄭玉勝 鄭玉全 鄭玉同 吳春子 吳月英 李吳月甘 吳秀芸 傅目的被上訴人 傅清雄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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