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崑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崑明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崑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如主 文所示。至受刑人因附表編號48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 ,應與上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而無定執行刑之問題,併予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