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忠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忠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安前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