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明異議人 郭美錦
受 刑 人 郭原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煙毒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原明前因煙毒案件,經本 院以79年度上更㈠字第315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於民國86 年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應每 月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教誨及驗尿,嗣因呈有毒 品陽性反應,經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後遭通緝至103年2月 10日而被捕歸案,受刑人驗尿當時雖呈毒品陽性反應,但並 未受徒刑之判決,依法應裁定觀察勒戒,然檢察官卻撤銷假 釋執行殘刑,已有未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 異議,請撤銷原執行指揮,停止執行,釋放受刑人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胞姐,已據其提出 之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明確(見該狀第1頁),聲明異議人 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情,應可認定, 是依上開規定,其自不得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綜 上,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