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文龍
徐忠進
上二人共同 江信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陳孟章
選任辯護人 邱偉民律師
被 告 張堯智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陳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
度易字第881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021、7347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分別為○○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營造公司)之負責人、股東,被告戊○○為臺 南市○○○○○郭信良服務處○○,被告丙○○為戊○○友 人,被告丁○○為乙○○友人(被告甲○○、乙○○、戊○ ○、丙○○及丁○○等五人,下稱甲○○等人),告訴人己 ○○則為臺南市第000 期○○○○自辦市地○○會第二任○ ○長,甲○○與告訴人間就重劃相關之工程施作生有糾紛。 民國101年8月12日,甲○○得知告訴人在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堂處理廟務,隨偕乙○○、戊○○、丙○ ○、丁○○等人與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數人,於當日下午8時 20分許前至該址辦公室,共同基於傷害、強制之犯意聯絡, 由某年籍不詳男子出手毆打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疑似輕微 腦震盪、右前胸壁鈍傷、腰背鈍傷之傷害,該名不詳男子並 指責告訴人致渠等無法承包工程,甲○○等人並將告訴人圍 住不准離開座位,脅迫其在「臺南市第000 期○○○○自辦 市地重劃區各項重劃作業(包含重劃費用之籌措)及重劃工 程施工委託書」(下稱施工委託書)上簽名,將重劃相關工 程交予○○營造公司施作,並在委託書上書寫「辭去臺南市 第000 期市地○○會○○長職務」(下稱辭職聲明),適員 警據報到場,戊○○表明為○○○服務處○○,以民眾協調 事情為由,要求員警離開,嗣告訴人再暗示旁人報警,經警
據報再度前往處理,甲○○等人始趁隙離去,因認渠等共同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為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92年臺 上字第128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等 判例參照)。其次,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自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 其供述始得採為論罪之根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57 號、 52年臺上字第1300號、61年臺上字第3099號等判例參照)。參、公訴意旨之論據與被告等之抗辯
一、公訴意旨認甲○○等人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告訴人指 訴渠等於前揭時地對其傷害及強制,據提出高雄榮總臺南分 院診斷證明書為證,且渠等供承有告訴人所指交涉重劃工程 爭議,並由甲○○提供施工委託書予告訴人簽署並書寫辭職 聲明等事實,佐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無 線電通訊譯文、值班台通訊譯文、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 光碟暨照片等資料,顯示員警迭次獲報前往處理之過程及現 場狀況等為論據。
二、訊據甲○○等人均堅詞否認犯行,併渠等辯護意旨,俱抗辯 略以:警方已在場時,伊等始行抵達,均未毆打告訴人,亦 未見其遭人毆打,且未強制其簽署施工委託書暨書寫辭職聲 明;依警方蒐證光碟顯示,告訴人於警方到場後,猶持續簽 署文件,並高聲與伊等討價還價,無六神無主或畏縮恐懼之 情狀,足證其意思自由未因伊等之人數優勢而受不法壓抑; 伊等並未逼迫告訴人辭去○○會○○長職務並書寫辭職聲明 ,否則理應取走收執,實無僅告訴人一方保留之理;告訴人 所稱在場之汪清波、汪順德、汪永祥等人,均證述未見告訴 人遭毆打,告訴人指遭自稱「郭子龍」之年輕男子出手毆打 ,且謂知悉其人為何,然迄未指明或提供情資供檢警偵辦,
復不能明確指證伊等在旁吆喝,故尚難逕以告訴人懷疑或隱 諱不明之指述,遽認伊等犯罪等語。
肆、適用嚴格證明程序之證據,須有證據能力,始得踐行合法之 調查,進而認定犯罪事實,惟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 罰之無罪判決,未有犯罪事實之認定,並無作為判斷基礎之 證據須有證據能力之問題,故無罪結論所由析論之證據暨其 證明力之取捨與判斷,尤其關於祇作為爭辯證明力使用之證 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必要,自無庸就其證據能力之有 無加以說明,合先敘明。
伍、經查:
一、甲○○等人雖均辯稱其等係於員警到場後始抵達○○堂辦公 室云云,然當日大灣派出所員警陳志坤、邵湘婷據報初次至 現場處理時,自稱○○○服務處○○之戊○○即已在場出遞 名片告稱並無紛擾,員警二人查看周遭無異狀始離去等情, 據證人陳志坤、邵湘婷一致結證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57-15 9 、161 、167 頁),並有上開員警二人製作之職務報告、 永康警分局處理前國大(代表)己○○遭人妨害自由、傷害 案件過程報告可稽(見101 年度他字第3200號卷﹙下稱他字 卷﹚第52-55 頁)。而甲○○供稱其餘被告即乙○○等四人 「差不多都一樣」的時間到場等語(原審卷㈠第181 頁), 茲上揭員警初次到現場處理時,戊○○既已在現場向之說明 原委,則乙○○等四人亦已抵達現場為是,故甲○○等人陳 稱渠等抵達○○堂時警方已在現場之辯詞,與事實不符,合 先論證。
二、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受迫簽署之施工委託書暨書立辭職聲明 ,係警方據報到場後所為,且從告訴人與甲○○等人之應對 ,難認其個人意思決定自由遭甲○○等人威嚇以致受害。㈠、告訴人指訴遭甲○○等人逼迫簽署施工委託書並書立辭職聲 明,且提出上開文件原本佐證(見警卷第31-36 頁;102 年 度偵字第5021號卷﹙下稱偵卷﹚第46-49 、53-54 頁;原審 卷㈠第111-135 頁),檢察官並據以起訴甲○○等人本件犯 嫌。惟經原審勘驗警方蒐證光碟結果(詳如附表所示),顯 示系爭施工委託書係警方到場並開始錄影蒐證之過程中所簽 署(詳如附表錄影播放流水時間01:04至01:50所示),此 與陳志坤證稱:告訴人有說他被打,當時他有跟甲○○對話 ,同時手似乎有在寫東西,伊看到告訴人在紙上有簽名或寫 字,但不知簽什麼,告訴人簽完後,大家各自拿一份之情吻 合(見原審卷㈠第171 背面-174頁),堪認無誤。茲告訴人 於警察到場並開始蒐證後,既仍有簽署施工委託書及於其上 書寫辭職聲明之舉,則能否信此為其受不法強脅之行為,顯
有可疑。
㈡、再者,依勘驗警方蒐證光碟所見,告訴人雖向員警陳訴遭受 毆打及受迫辭卸○○會○○○,然就簽署之文件種類、簽署 位置等細節,猶高聲與甲○○及丙○○爭論,甚而要求甲○ ○亦應在文件上署名及捺指印(詳如附表錄影播放流水時間 03:35至04:47秒、07:58至08:14所示)。參以陳志坤證 稱:伊到了現場後才請求警力支援,因為看他們快要吵起來 了,我進去看他們愈講愈大聲,氣氛不好,爭執的原因是關 於簽署文件(見原審卷㈠第168 背面-169頁);邵湘婷亦證 述「告訴人就一直坐在那邊跟對方在吵」(見原審卷㈠第16 1 頁),顯見告訴人未有懼怯之情。關於告訴人猶厲言正色 與甲○○、丙○○抗爭一節,告訴人陳稱其緣由略為:「( 剛才的畫面從頭到尾都是你的聲音,也很大聲,看不出來你 六神無主?)因為我在那裡要當廟的主任委員,我不能在那 個地方像烏龜一樣」、「(所以不能示弱就對了?)對,我 也是要表現最少我還有一點點的那個,雖然被脅迫、被挾持 ,但是我也是義正嚴辭」(見原審卷㈠第176 背面-177頁) ,可徵告訴人意思決定自由是否處於被強制之狀態,不能無 疑。
三、告訴人之指訴有重大之明顯瑕疵,證明力堪虞。㈠、關於告訴人遭強脅簽署文件而暗示旁人報警之過程,訊據告 訴人曾證稱:「(佯稱尚有廟宇事務待處理,起身走動並輕 聲暗示旁人報警)已經談完了,我已經都簽完了」、「(所 以當時你已經簽完了,都已經簽完這些,已經寫完辭呈這些 東西,是不是?)對」、「(既然你寫完也簽完了,為什麼 他們還是不願意離開,要繼續圍著你?)不曉得,他們在請 示後面還有一個人,他們去打電話問」、「他說要問他們的 那個,就是請他們來找我的那個人,看這樣行不行,像我簽 這樣行不行」(見原審卷㈠第118 背面-119頁)。依告訴人 上開證詞,可窺似非在旁民眾目擊其受有何等之被害經過而 主動報警;又告訴人雖指受迫簽署文件之時點,係在警方據 報到場前,然此與警方蒐證所顯示之實情相左,洵不可採, 已如前述。設若其證述之時點為真,則所指受迫簽署者,疑 係有別於本件起訴所指施工委託書暨其上辭職聲明以外之其 他文件,然此究何所指?不唯無可資考究者,亦與其所證「 (除了簽你印象中一式三份的文件之外﹙按指系爭施工委託 書暨其上辭職聲明,其中一份由甲○○收執﹚,還有無簽其 它的東西?)沒有,大概這二份,沒有錯」矛盾(見原審卷 ㈠第122 頁),在在無以實其於警方到場前,在孤立無援情 勢下受迫簽署文件之指訴。
㈡、承上告訴人訴稱受迫簽署文件後始託人報警之證言,關於簽 署之文件份數,其證詞有轉覆不定之矛盾:於原審同一審理 期日作證,初謂「就大概這二份,沒有錯」;復謂「三份是 有辭呈那個是有一式三份」、「(關於辭去○○會○○○等 字句)我一共寫三遍,在(不同文件)同樣的位置,因為祇 有這個地方有空檔」,甲○○等人「拿了二份去」,「我自 己留下一份」;乃又謂「一開始祇要求在委託書上簽名而已 ,簽了三份,他們去問,說不行,還要加上所謂的辭呈,所 以又重新寫了三份?)是」、「(祇有蓋指印的那一份留給 你?)對」;更謂「(你手上留二份,一份有辭呈,一份無 辭呈)應該是這樣,因為太久,也忘記了,我就全部都交給 律師」(見原審卷㈠第122-124 頁)。細繹告訴人上述證詞 ,關於其所簽署之文件,證稱除了卷附施工委託書「二份」 外,別無其他(見原審卷㈠第122 頁),詎復肯認初係在委 託書「三份」上簽名,因之後還要加上辭職聲明,所以又「 重新寫了『三份』」(見原審卷㈠第123 頁),則其前後所 簽署或簽寫之全部文件數量(併計不論有無辭呈者),究係 二份?三份?抑六份?已見紛歧。再者,告訴人就其所簽寫 辭職聲明之份數,或謂三份,或謂一份,真相若何?勾稽其 初於警方調查中,即提具系爭施工委託書影本二份佐證(見 警卷第46-53 頁),更於檢察官偵查中,提出其原本二份為 據(見偵卷第46-49 頁),勾稽其所提上開卷附施工委託書 計二份,僅其中一份上載辭去重劃會理事長字句,則應以後 者可採,果爾,則何以有(一式)三份之說?告訴人指稱其 餘二份由甲○○等人收執,然為甲○○等人否認,亦乏佐證 ,難謂非告訴人片面之詞,況且,此等不利告訴人之憑據, 依卷存事證,何以卻祇為告訴人所執有?此亦違情理,公訴 意旨所憑告訴人之指訴暨其所提卷附施工委託書(含其上辭 職聲明),存有重大之明顯瑕疵,證明力委實低落。四、針對案發當時情況,告訴人指稱○○堂廟方人員汪清波、汪 順德、汪永祥等均在場,經警方循線調查,證人汪清波證稱 :當時伊在外面有聽到廟裡面傳出大小吵雜聲音,但沒有看 見告訴人遭人毆打並恐嚇強制脅迫簽寫文件之情形(見警卷 第66-67 頁);證人汪順德證稱:當時伊在會議室內的另一 邊,看到四個人進來找告訴人,陸續又有數名男子進到會議 室,不確定總共來了幾個人,伊不知道他們在談論什麼事, 有聽到那些人的口氣很不好及茶桌碰撞的聲音,沒有看到告 訴人被毆打或簽寫任何文件(見警卷第61-62 頁);證人汪 永祥證稱:伊未見告訴人遭人毆打並恐嚇強制脅迫簽寫文件 ,有看見不認識的不詳男子大約三個人來找告訴人去廟邊會
議室講話,那時伊就進去廟裡辦廟裡的公事,所以伊不知道 會議室發生何事(見警卷第56-57 頁)。綜據上開供證,汪 清波、汪順德固提及尋訪之來人口氣很不好,以及當時有大 小吵雜或茶桌碰撞聲音等情,然參酌員警陳志坤、邵湘婷所 證第一、二次據報到場之見聞略為:徵詢現場無報案之人, 稍作停留,探視並觀察周遭無騷動或是吵架、糾紛的聲音, 始行離去等情(見原審卷㈠第157-159 、171 頁),則同一 時空環境下,汪清波、汪順德見聞之「大小吵雜或茶桌碰撞 聲音」對比警方觀察之「無騷動或是吵架、糾紛的聲音」, 可徵告訴人與甲○○等人就重劃事宜之僵持爭論,其程度毋 寧輕微,未可遽斷為強制之不法威嚇。另參酌前揭警方蒐證 光碟顯示,告訴人於警方到場後,猶有高聲與甲○○等人爭 強理論之情,在此之前,雙方之應對情形為何,本即告訴人 是否受強制之待證事項,並無預設汪清波、汪順德所聞聲響 即係甲○○等人單方壓迫告訴人之理,輔以汪清波等人既俱 稱未見告訴人被打或受迫簽寫文件,姑不論渠等是否因事不 關己或顧忌涉入他人糾紛,以致隱諱,渠等證言,顯然無從 增益告訴人指證之證明力。
五、卷附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處理○○堂糾紛值勤台通訊譯文內 容,固顯示報案者迭去電報稱「現在人被押在廟旁」、「那 個當事人被押在裡面,在寫一些證件(按應為『文件』之誤 )」、「那個當事人被押在裡面」、「他被七、八個青少年 押在那裡」(見他字卷第57-58 頁),復經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查覆:受理員警詢問該不詳報案者報案緣由答稱其係在場 路過之人(見原審卷㈠第53頁),其人、動機、所見情狀等 俱屬不詳,可疑單純受告訴人片面之告稱而報警,業如前述 ,片斷結論式地泛稱告訴人被押簽寫文件云云,無從以之為 證據方法究明具體實情,欲據為告訴人指訴之補強,其效甚 屬薄弱。
六、公訴意旨以告訴人平白簽署放棄龐大潛在利益之土地重劃工 程文件,並自書辭去○○會○○○職務,論證告訴人係受強 脅使然。惟查:
㈠、依卷附資料顯示,本件糾紛緣起之重劃工程申報開工,經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101 年8 月1 日南工處新二字第 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見他字卷第14頁),對照該○○ 會原○○○即案外人鄭竣庭委請律師於101 年5 月8 日寄發 予包括告訴人在內全體理監事之存證信函,表明其推動該重 劃案之進行,所費不貲,「正當此重劃業務達成重要時刻, 本人竟被迫無法擔任○○○……」,請求○○會暨全體理監 事應連帶給付其6,600 萬元之報酬及違約金一節(見他字卷
第7-13頁),原○○○鄭竣庭一己認係「被迫」無法續任該 職,但繼任該○○會○○○之告訴人卻陳稱原○○○鄭峻庭 係「自動請辭」(見他字卷第2 頁),參以甲○○供稱:其 所屬○○營造公司代表鄭竣庭的○○公司施作重劃區的工程 (見偵卷第31頁背面),可窺雙方之利益爭奪,有相當之抗 衡勢力,互為角力排擠。
㈡、本件糾紛緣起之重劃案,依系爭施工委託書之約款,其中「 依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抵費 地出售款,及繳納差額地價款等收入,全數交甲○○先生償 還,不足額由甲○○先生自負之」、「本重劃區全數抵費地 按本區開發成本出售予甲○○及其指定之人士、公司」,諒 係利益之所在,然亦有不利之負擔部分,略為「本重劃區重 劃各項業務暨工程施工包括重劃費用之籌措委託○○營造有 限公司甲○○負責」、「除由甲○○君負責資金籌措,並撥 付於重劃事業開發有關之各項費用外,含償還鄭竣庭君業已 執竣未支領重劃費用、預購材料約金及其他有關重劃業務有 關違約金」、「依重劃業務應支出各項費用,請甲○○先生 支付」等事項。都市土地重劃流程手續浩繁,各方利害糾纏 拉扯,工程施作或參與投資者,利虧伴生相隨,舉凡整合難 度、景氣榮枯、成本估算、施工管理、物價波動,甚或非經 濟或工程本身因素之重重障礙,無論何方主導或尋覓廠商施 作工程,概非全無風險,不盡一本萬利。參以告訴人證稱: 曾應邀到○○○郭信良辦公室過,說工程要讓他們作,否則 倘未來發生什麼事情,伊再找他,他可能就不會幫忙處理, 而案發當時,在場疑為○○○辦公室○○之人亦告稱,該給 伊的也會給伊,未來伊等的土地會安排在路邊比較好的路段 等語(見他字卷第4 頁),足見告訴人與甲○○等人所屬一 方,不無私下暗盤之折衝,其間之利益糾葛,錯綜複雜,告 訴人簽署施工委託書暨書立辭職聲明當下之想,其未必盡吐 實情,外人亦難窺全貌,單從告訴人簽署該重劃工程交由甲 ○○施作暨聲明辭去○○會○○○職務一隅之見,無足斷定 係遭逼迫所致。
㈢、尤其,梳理告訴人書立辭職聲明之權衡,其明白陳稱「我會 簽是這個原因,我也知道簽下去根本沒有什麼效果,有什麼 效果?我如果要辭○○○,我是跟○○會辭職,我不是跟他 們辭職,我簽給他們有何關係」(見原審卷㈡第102 頁), 足見告訴人於簽立當時,諒已暗忖向甲○○等人於施工委託 書上為辭職聲明,於己之利害,實無甚緊要。同理,復觀告 訴人簽署系爭施工委託書之考量,其亦不諱言證稱「(重劃 區簽立任何合約,祇要你簽名即可?)要理監事開會同意才
可以,也要有○○會的大小章」、「(重劃區的工程有無交 給○○營造有限公司做?)沒有,沒有經過○○會的認可, 我們已經發包了,是他們強迫要進入」(見偵卷第34頁), 則告訴人之所以簽署系爭施工委託書,就其效力堪慮,於己 利益無甚大礙等情,想必亦不無審度,甚或基於其他未為外 人道之動機或盤算,不得而知,非必即係甲○○等人恃眾強 脅下之受制行為,告訴人簽署施工委託書暨書立辭職聲明, 不能排除係自主尋思利弊後所為,其就甲○○等人不法強制 之指訴,尚難遽信。
七、自稱「郭子龍」不詳年輕男子對告訴人之毆打,無足為不利 甲○○等人之認定。
㈠、告訴人固指稱:出手毆打之不詳年輕男子自稱「郭子龍」, 與甲○○等人係同時進入云云,詎其復供稱:其中一年輕人 自稱「郭子龍」,全身刺青,年籍不詳約30、40歲左右,一 進門即問我是否為己○○,我答是,他就出拳毆打我的頭部 還有胸部;他們幾乎同時進來,進來之後就有一個人走到我 前面問我是不是某某人,我說是,然後他就出手打我;「( 打完你之後呢?)他們就進來了」(見警卷第32頁;他字卷 第2 頁;原審卷㈠第112 背面-113頁),對照警方蒐證內容 顯示,告訴人初見警方人員時之話語為「這些年青人很衝動 ,也不說清楚,就打我」、「就這個地方打我好幾下」、「 是一位少年仔」(詳如附表錄影播放流水時間00:24所示) ,疑「郭子龍」先於甲○○等人進入○○堂廟旁辦公室時, 不由告訴人分說,即驟然出手毆打後,甲○○等人始行進門 ,而告訴人始終未指訴甲○○等人對其曾施加肢體暴力,是 即便「郭子龍」與甲○○等人同係為重劃區工程施作事宜而 來,揆以上述事出遽然之歷程,「郭子龍」之出手施暴,究 係基於與甲○○等人之謀議而來?抑出於一己私意?並非無 疑。
㈡、告訴人固指甲○○等人就「郭子龍」之施暴有應聲吆喝之舉 ,略為「還有人吆喝說今天不能夠讓他出去,我不曉得是哪 一個人」、「吆喝就是等一下沒有配合,押出來」、「(是 誰吆喝?)事實上我真的沒有看清楚,因為很多人」、「( 有沒有可能是在廟側裡面,不是被告的其他人在吆喝?)都 在廟側裡面的人講的」、「(是否為在庭的五位被告,你不 確定?)應該是他們這些人沒有錯」(見原審卷㈠第113 、 130 頁)。縷析告訴人上開證言,初陳明「事實上我真的沒 有看清楚(吆喝之人)」,既謂不明吆喝之人,且似非甲○ ○等人所言,忽爾卻謂應係甲○○等人吆喝無誤,遲豫游移 ,顯無確信。關於告訴人遭「郭子龍」毆打,與甲○○等人
被訴傷害、強制行為間之關聯,「郭子龍」顯為關鍵證人, 而告訴人早於案發警方據報到場蒐證之際,即表明其知出手 傷害之人(詳如附表錄影播放流水時間08:44至13:07所示 ),乃其迭指甲○○等人與「郭子龍」為施暴之同夥,卻始 終未指證「郭子龍」供追查釐清案情,漫以其自身之指訴, 請求究辦甲○○等人暴力威嚇行徑,關於訴訟上之嚴格證明 ,頗嫌未足,難認甲○○等人與「郭子龍」之傷害施暴有犯 意聯絡,或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利用「郭子龍」所為既成 之施暴條件遂行強制行為。
八、綜據上述,本件公訴意旨就甲○○等人涉犯傷害、強制等罪 嫌,難認已充分論證其理由並為說服,復未能再提出適合於 證明渠等被訴犯嫌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 關聯性予以補強,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嚴格證明 法則所要求須達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 ,洵不能證明渠等犯罪。
陸、檢察官上訴意旨及本院之判斷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與甲○○、丙○○等人既就簽 署文件發生爭論,當下之意志自已受限制,始會加以簽署, 並迫於情勢而為辭職聲明,此觀告訴人現仍擔任該○○會○ ○○以觀,足見其當時根本無辭卸該職位之意思;告訴人於 警方據報到場前已遭「郭子龍」毆打,甲○○等人並在場吆 喝且加以言語恫嚇,遂行嗣後強制簽署文件並為辭職聲明犯 行,難謂甲○○等人對於整體犯行無參與支配,告訴人在此 人數相差懸殊之不利氛圍下,豈有反抗之可能,原審未察倘 非情況緊急,何以有民眾數度報警之情,疏從經驗及論理法 則,審究甲○○等人之辯解是否可採,雙方之主張是否相當 ,逕自切割證據,率爾為無罪判決,實有違誤,請將原判決 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
二、惟告訴人現猶得擔任○○會○○○,早為告訴人於案發當時 書寫辭職聲明時所逆料,其時縱無辭卸之意,亦非必係自由 意志遭不法壓迫所致。告訴人於警方到場前雖遭毆打,然甲 ○○等人「均在場吆喝並加以言語恫嚇」一節,係由來於告 訴人缺乏確信之臆度,憑信性低落。至於告訴人與甲○○等 人間之吵嚷喧囂,依告訴人所言,乃其暗囑旁人報警,難認 係民眾直擊何等之嚴重事態,以致主動報案之見義舉措,況 且未明雙方爭執之利益糾結,憑藉此等未能深入查證之間接 事實,管窺告訴人自主意思必遭威嚇迫害,亦嫌速斷。檢察 官上訴之指摘,並無可採,凡此,均據本院析論如前,原審 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甲○○等人犯罪,因 而為渠等均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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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蒐證光碟勘驗結果(見原審卷㈠第155-156 頁,卷㈡第46-47 頁勘驗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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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時間 │內容(告訴人之話語以【 】標示) │
│(分: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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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 │己○○在所持一份以上之文件上寫字。一邊寫一邊說【這些年青人很衝│
│ │動,也不說清楚,就打我】。並手指著右邊胸口說【就這個地方打我好│
│ │幾下】。此時在一旁的警察詢問己○○是被誰毆打的,己○○說【是一│
│ │位少年仔】,警員說祇要有認出是誰,警方即會受理,至於是否要提出│
│ │告訴,可自行決定。 │
├─────┼───────────────────────────────┤
│ 01:04 │己○○簽完後將文件交給甲○○,然後丙○○將三份文件拿給己○○要│
│ │己○○在文件後面簽名。己○○則手指著前方說【沒有啦,我祇要簽剛│
│ │剛那三個地方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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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3 │丙○○伸手要拿己○○手中文件,己○○則閃開,並將文件折起拿在手│
│ │中,甲○○見狀則將己○○手中文件抽走平放在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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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5 │丙○○、戊○○、甲○○三人說怕己○○事後反悔、說話不算話,要陳│
│ │進發另外在白紙上寫上要辭去職務的文字。己○○則指著剛剛簽完被拿│
│ │走的文件表示,【祇要將那份文件送出去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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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0 │畫面左邊出現有人從警員手中拿一份文件觀看。該文件即是如警卷第49│
│ │頁所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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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4 │己○○說【是其在壓力下才會在文件上寫上要辭職字語,因為有一堆人│
│ 至 │來,且他遭人毆打】。 │
│ 0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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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2 │警察要求己○○確定打他的人究竟是誰,己○○站起身來往外面看後,│
│ 至 │表示【打他的人是在外面,現在無法確定是誰打他】。 │
│ 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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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3 │警方走至辦公室外面廣場蒐證。 │
│ 至 │ │
│ 0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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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5 │甲○○坐在辦公桌前、丙○○站在甲○○旁邊,二人與己○○【爭論】│
│ 至 │,丙○○要求己○○在文件上簽名。 │
│ 04: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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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55 │己○○在手中所持三份文件上簽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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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8 │己○○簽完後,接著由甲○○在文件上簽名。 │
│ 至 │ │
│ 06: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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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41 │一名警員詢問己○○打他的人是不是叫「郭子龍」,己○○回答【是】│
│ 至 │,該警員就到辦公室外面廣場詢問是否有人叫「郭子龍」,無結果後,│
│ 07:24 │即走回辦公室要己○○等一下出去外面廣場看有無「郭子龍」在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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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8 │己○○【要求甲○○將他剛剛有按指印的那份文件給他,並要求甲○○│
│ 至 │亦要在文件按指印、簽名】,惟甲○○說他不要簽名,如要寫就要在另│
│ 08:14 │外一張寫。己○○聞言將桌上二份文件拿在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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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44 │己○○同警員走至屋外廣場。警員詢問毆打他的人是誰,己○○答說【│
│ 至 │其知道打他的人是誰】,但沒有當場指認出來。警員告訴己○○將資料│
│ 13:07 │和連絡方式留下,如有受傷可驗傷,如日後有確定是誰打他,即可隨時│
│ │連絡警方處理,警方會依法傳喚對方來所作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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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1 │看見有一名身著和戊○○同樣白色、短袖上衣男子上前向己○○表示,│
│ │看己○○是決定要如何做,會儘量配合他,己○○聞言就【詢問該人姓│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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