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99號
TCHM,103,附民,199,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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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曹瑞通
      曹榮峻
      曹榮鑣
兼上三原告
訴訟代理人 曹榮峰
被   告 許瑞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 113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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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