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06號
TCHM,103,聲,1406,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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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仁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仁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仁綘前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 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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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