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129號
TCHM,103,侵上訴,129,2014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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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鵬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即被告甲○○」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即被告甲 ○○」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依前揭意旨,自得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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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