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子靖(原名徐惠君)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子靖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97號提起上訴,其中就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關於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