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梓運
輔佐人即
被告之母 余芳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
字第1751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926、834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梓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梓運與邱心琪係鄰居,詎王梓運竟於 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5時38分許,手持木棍前往邱心琪所開 設,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老師麵館」外 ,見邱心琪將20公斤裝之瓦斯桶3桶放置在住處外,竟萌生 漏逸瓦斯之犯意,徒手掀開蓋在瓦斯桶上之白布,繼而將瓦 斯桶上方之開關旋開,使瓦斯氣體漏逸。旋而王梓運又見前 方另放置有50公斤裝之瓦斯桶3桶,竟又接續前開犯意,再 分別旋開各該瓦斯桶之開關,致使該住宅之環境處於極易因 少許之熱源即燃燒或爆炸之狀態,而生公共危險。嗣因邱心 琪聽見瓦斯漏逸所發出之聲響,遂趕緊下樓察看,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7條第1項之漏逸氣體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
。又告訴人之指訴,既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 而,不得以告訴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主要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是否相符。被害人 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 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究明前,自難遽採 為被告有罪之根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 判例)。又按人證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係以人之陳述為證據 ,人證包括證人及鑑定人等,而實務上證人大致有被害人、 告訴人、共犯及其他實際體驗一定事實之人。證人之陳述, 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 用,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 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 性,不得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 意旨參照),準此而論,就特定犯行究為何人所為存有爭執 之案件(即被告與犯罪行為人之同一性,亦即日本學理上所 謂「犯人性」),倘證人與被告間存有非此即彼,亦即若非 被告、即為該證人乃犯罪行為人之案件,此等證人因有利害 關係,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 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亦即須 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方屬相當。
三、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邱心琪 於警、偵之證述,證人陳莉蓁於警、偵查之證述,102年5月 8日案發時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等,資為其 主要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梓運(下稱被告)對於上開時、地有前 去掀開布及碰觸上開20公斤、50公斤裝之瓦斯桶等情,坦白 承認,惟堅決否認有何漏逸上開瓦斯犯行,辯稱:我當時因 為聽到告訴人邱心琪住處外所掛的熱水器好像有聲音,為了 安全起見,才去幫忙關瓦斯,並不是開瓦斯等語。經查:(一)證人張祥瑞於本院證稱:「(提示警卷25、26頁老師麵店放 置20、50公斤瓦斯桶是否你們瓦斯行的瓦斯桶?)是。」、 「(..瓦斯桶開關方式?)開是逆時針、關是順時針。」
、「(提示警卷25頁上圖20公斤瓦斯桶連結情形是否第一桶 連結熱水器,其它第二、三桶是沒有連結?)對。」、「( 提示警卷24頁下圖50公斤瓦斯桶連結情形?)三桶連在一起 。」、「(這三桶有無連接爐台?)這三桶是我去裝的,是 串連在一起的。」、「(50公斤這三桶如何運作?)第一桶 沒有就開第二桶。第二桶沒有開第三桶,都是一桶一桶開的 ,看個人需要。」、「(這50公斤這三桶直接連結爐台,如 果打開瓦斯是否會洩氣?)這三桶連結到爐台,不管哪一桶 打開,瓦斯連到爐台,爐台那邊還有開關,如果要點火要從 爐台開,如果爐台開關關著,瓦斯不會漏出來。跟家裡瓦斯 使用一樣。」、「(20公斤瓦斯桶為何旁邊還要放二桶?) 預備桶。」、「(你從事瓦斯工作多久?)二十年。」等語 (見本院卷第94-95頁),且經本院當場勘驗20公斤裝之瓦 斯桶,並請檢察官實測該20公斤裝瓦斯桶開關情形,結果為 「順時針轉動瓦斯開關,是關瓦斯;逆時針轉動瓦斯開關, 是開瓦斯。」(見本院卷第96頁)。從而,順時針轉動瓦斯 開關時,是關瓦斯;逆時針轉動瓦斯開關時,是開瓦斯。(二)雖證人即告訴人邱心琪於警、偵及原審均大致證稱:102年5 月8日早上一大清早,我聽到有人在敲東西的聲音,我在睡 覺就跳起來,就將監視器打開,監視器畫面就看到被告掀開 布,正在轉那20公斤的3桶瓦斯,我就在2樓對著樓下喊,你 是誰為什麼要開我們家的瓦斯,之後他還繞到正門口另外去 開放在麵館前面50公斤的3桶瓦斯,我看見他人站在那邊正 在摸瓦斯桶,我媽在跟我講瓦斯都打開的時候,那時候我有 聞到瓦斯的味道,我記得我還回答對啊,怎麼都是瓦斯味, 味道是淡淡的等語(見警卷二第8-10頁、10926號偵卷第16 頁反面、17頁正面及原審卷49-53頁);證人即告訴人之母 陳莉蓁於警詢及原審亦大致證稱:今年5月8日清晨我在睡覺 ,我睡在2樓窗戶旁邊,就聽到很大聲砰砰砰敲鐵門的聲音 ,我就起來開監視器,就看到在庭的被告拿棍子一直敲我家 的大門,以後又走到右邊瓦斯桶那邊,也在敲熱水器,我在 監視器看到被告碰瓦斯桶,我就尖叫,之後我就很緊張,趕 快穿衣服下樓去檢視我家的瓦斯桶,有臭味,是瓦斯的味道 ,就是有聞到瓦斯味道;6桶瓦斯我都有去摸,那時候我很 緊張,我有去轉,有轉到確實是沒關好的,瓦斯桶有被打開 ,但忘記是哪幾桶,他是有動過,我全部都有摸過,但是無 法確定是哪一桶漏出來;我家有3桶50公斤,3桶20公斤瓦斯 桶;流理台柱子那邊是50公斤的,流理台這邊是20公斤,20 公斤的第一桶是連結熱水器,那是洗碗的熱水器,營業用的 ,不是家裡的,我們要打烊的時候,就全部都關起來;營業
時會先去開現在要用的那一桶,只先開一桶,瓦斯用完之後 ,我們會做記號,第二天再開另外一桶;我能確定6桶瓦斯 桶有被打開,因為瓦斯晚上睡覺我都會關起來,我再去摸的 時候有被鬆開,沒辦法確定有無完全轉開等語(見警卷二第 13頁、原審卷第54-58頁)。經核上開二位證人固明確證述 如上。惟查:經本院勘驗上開光碟關於邱心琪及陳莉蓁在當 日102年5月8日5時41-43分許,案發現場之情形,結果為: 「①5時41分20秒--九宮格7左下畫面被害人邱心琪之母陳莉 蓁出現於畫面中。②5時41分30秒--九宮格7左下畫面被害人 邱心琪之母陳莉蓁穿鞋準備外出,另一男子抱小孩出現於畫 面中。③5時41分50秒-53--九宮格5中畫面被害人邱心琪之 母陳莉蓁外出,出現於九宮格5中畫面中,,向20公斤裝瓦 斯桶方向走去。④5時41分54秒--九宮格畫面編號3右上--陳 莉蓁向20公斤裝瓦斯桶走去。⑤5時41分55秒-59--九宮格畫 面編號3右上--陳莉蓁用右手摸第三桶瓦斯開關,沒有轉動 。跳過第二個瓦斯桶開關。接著用右手碰觸第一桶瓦斯開關 ,以順時針方向去轉開關,但未轉動,瓦斯桶晃一下。然後 轉頭往後看去,之後,往回走消失於畫面中。⑥5時41分56 秒-59--九宮格5中畫面邱心琪外出,出現於畫面中59秒--陳 莉蓁出現於九宮格5中畫面中。⑦5時43分20秒-34--九宮格5 中畫面陳莉蓁轉身往回走向50公斤裝瓦斯桶方向走去。⑧5 時43分40秒-45---九宮格1左上畫面被害人邱心琪之母陳莉 蓁走到老師麵館招牌之後,電線杆之旁,以右手碰觸50公斤 裝瓦斯桶第一、二、三桶瓦斯開關,但無轉動跡象。⑨配合 同時間九宮格右上畫面被害人邱心琪之母陳莉蓁走到老師麵 館招牌之後,電線杆之旁,以右手碰觸50公斤裝瓦斯桶第一 、二、三桶瓦斯開關,但無轉動跡象。」(見本院卷第63-6 4頁),依本院勘驗案發時監視器錄影光碟所示,證人陳莉 蓁固有檢視上開瓦斯桶,惟不論20公斤或50公斤均未見證人 陳莉蓁有轉動之情形,核與證人陳莉蓁證述其有去轉動瓦斯 開關,有轉到確實是沒關好的,瓦斯桶有被打開等語及證人 邱心琪稱:我媽跟我講瓦斯都打開等語,並不相符,從而渠 等二人之證述尚與本院勘驗結果未符,是渠等二人之證述尚 有瑕疵可指,自無從遽採。
(三)於102年5月8日案發時,被告究有無打開20公斤及50公斤裝 之瓦斯桶乙節。經本院於103年6月4日審理期日勘驗上開光 碟結果為:「檔案一:053500irf3 05:38:30王梓運以左手順 時針轉動第一桶連接熱水器20公斤裝瓦斯開關,第二、三桶 備用瓦斯只有碰觸沒有轉動。後來又用右手碰第一桶瓦斯但 沒有轉動。05:39:18王梓運先用右手碰第一、二桶瓦斯開關
但沒有轉,第三桶瓦斯(連接爐台)有以順時針方向去轉動 。」(見本院卷第37頁);嗣經本院於102年6月25日審理期 日再度勘驗上開光碟結果為:「檔名一:00000000_053500. irf①【5時35分26至--36分02秒】九宮格畫面5中--被告王 梓運頭戴白色工程帽、穿著無袖背心出現在監視器畫面右上 角。從地上撿起某物後,走向監視器畫面左邊被害人家前停 放之黑色汽車後面,撿起似紙箱之物。之後往回走出監視器 畫面右邊。②【5時38分10至--38分26秒】九宮格畫面5中被 告王梓運頭戴頭巾、穿著無袖背心、夾腳拖鞋、右臂夾著白 色工程帽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中。王梓運走向監視器畫面左邊 被害人家前停放之黑色汽車,又往後退出監視器畫面,再往 前走向監視器畫面左邊被害人家前停放之黑色汽車後,再往 20公斤裝瓦斯桶走去。③【5時38分27至28秒】九宮格畫面 編號3右上--王梓運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中。向20公斤裝瓦斯 桶走去。④【5時38分29至30秒】九宮格畫面編號3右上--王 梓運掀開瓦斯桶上的白布。⑤【5時38分30至31秒】九宮格 畫面3右上--王梓運之左手放在監視器畫面左下方由上數來 第一個瓦斯桶(下稱第一桶,即連接熱水器)開關上,順時 針方向轉動第一桶連接熱水器20公斤裝瓦斯開關2下。⑥【5 時38分32秒】九宮格畫面3右上--之後,王梓運之左手觸摸 第二桶20公斤裝瓦斯開關一下,緊接著,王梓運之左手又觸 摸第三桶20公斤裝瓦斯開關一下,但沒有明顯轉動瓦斯開關 跡象。⑦【5時38分43至45秒】九宮格畫面3右上--王梓運放 下右手拿起放在洗手台上的白布,隨即放下白布,再用右手 碰觸第一桶瓦斯開關。但似乎沒有轉動。⑧【5時39分09秒 至39分17秒】九宮格畫面5中王梓運往50公斤瓦斯桶方向走 去。⑨【5時39分18秒-24】九宮格右上,配合同時間九宮格 1左上畫面九宮格3右上--王梓運走到電線杆之旁,19秒-以 右手碰第一、二桶50公斤瓦斯開關但沒有轉,20秒-以右手 碰第三桶瓦斯,以順時針方向去轉動瓦斯開關2下。⑩九宮 格1左上--王梓運走到老師麵館招牌之後,電線杆之旁,以 右手碰第一、二桶50公斤瓦斯開關但沒有轉,又以右手碰第 三桶50公斤瓦斯有以順時針方向去轉動瓦斯開關2下;檔名 二:00000000_054000.irf①5時40分01--九宮格1左上畫面 --九宮格畫面2上--王梓運仍往被害人家查看。②5時40分 31秒-40秒--九宮格5中畫面被告王梓運右手拿木棒,出現於 九宮格5中畫面中,再往監視器畫面左邊被害人家前停放之 黑色汽車後,向20公斤裝瓦斯桶走去。③5時40分43秒--九 宮格畫面編號3右上--被告王梓運頭戴白色工程帽、穿著無 袖背心、夾腳拖鞋出現在畫面中,向20公斤裝瓦斯桶走去。
④5時40分44-45秒--九宮格畫面編號3右上--王梓運左手持 木棒,用右手碰第三桶瓦斯開關,並順時針轉動一下下。⑤ 5時40分45秒--九宮格畫面編號3右上--王梓運繼續將右手放 置在第二桶瓦斯的開關器上,畫面中可見到王梓運碰觸瓦斯 開關器,..。⑥5時40分47秒--九宮格畫面編號3右上--王 梓運再回頭,將右手放置在第一、二、三桶瓦斯的開關器上 ,但沒有轉動跡象,似乎作確認動作。」(見本院卷第 60-62頁)。由以上勘驗監視光碟所示可知:被告有分別對 上開20公斤裝第一桶瓦斯桶及50公斤裝之第三桶瓦斯桶以順 時針方向轉動瓦斯開關2次、對20公斤裝之第二、三桶瓦斯 桶及50公斤裝之第一、二桶瓦斯桶有觸摸,但沒明顯轉動瓦 斯開關跡象。且本院並當庭播放上開光碟請證人張祥瑞辨識 上開瓦斯開關情形,證人張祥瑞亦證稱:上開20公斤裝第一 桶瓦斯桶手有轉動部分是關,另50公斤裝第三桶瓦斯桶手有 轉動部分也是關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則被告辯稱其於 102年5月8日上午5時38分許,是去幫忙關瓦斯,並不是開瓦 斯等語,應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有上 開檢察官所指述之犯行,尚難僅憑證人邱心琪、陳莉蓁具有 瑕疵之前揭指、證述,即推認被告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 犯行。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之前開證據,尚未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 、「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原審疏未詳為勾稽,遽為被告罪刑之諭知,其認事用 法,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