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趙永昌
趙永發
趙永欣
趙廖秀蘭
趙裕音
趙永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 訴 人 趙裕貞
被 上訴人 洪瑞聰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訴請拆屋還地等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北簡調 字第1214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 120頁)。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判決,於同年8 月18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8月 27日函及該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書可憑(見本 院卷第129頁、第212頁、第218頁至第225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