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88號上 訴 人 邱錦雄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被 上訴人 邱顯星 邱顯城 邱顯宗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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