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588號
TPHV,103,重上,588,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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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邱錦雄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上訴人 邱顯星
      邱顯城
      邱顯宗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
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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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