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257號
TPHV,103,重上,257,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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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然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王家鋐律師
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魏芳瑜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
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洪龍華,有經 濟部函、公司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至148頁 ),茲由洪龍華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6784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 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上訴人主張:
㈠訴外人蓮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蓮記公司)前承攬被上訴 人之「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第五、六標工程土石方作業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定由訴外人理建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理建公司)及亞昇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亞 昇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蓮記公司與被上訴人復於民國(下 同)87年10月28日簽訂「合約變更連帶保證人簽認單」(下稱 系爭簽認單),約定更換連帶保證人理建公司為原正營造事業 有限公司(下稱原正公司)。嗣因蓮記公司無能力完成系爭工 程,被上訴人乃依約代辦蓮記公司未完工部分所支付費用,就 超過其依約完成可得之工程款部分,除逕行扣抵蓮記公司所繳



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102,500元兩筆款項外,經核 算其不足費用為156,234,645元,被上訴人乃依系爭契約約定 ,訴請原正公司及亞昇公司連帶給付156,234,645元本息,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4年度建字第156號判 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又原正 公司之全體股東陳春成劉光祖辛秉毅辛碧紋陳余富美 、陳正偉等6人(下稱陳春成等6人)於99年8月間將其股權全 部出售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時,保證該公司未積欠任 何債務,並未告知負有本件保證債務,且原正公司所為本件保 證,違反公司法第16條之禁止規定,自不生公司保證之效力; 又黃聖然在購得該公司股權後,已將原正公司變更為「和茂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茂公司),而原正公司與和茂公司 之設立目的、資本結構、管理階層均不相同,非屬同一法人格 ,乃屬併購性質,和茂公司自不應概括繼受原正公司之本件保 證債務,被上訴人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㈡又縱認上訴人須概括繼受原正公司之權利義務,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黃聖然無法知悉原正公司之財務狀況,其於承購原正公 司之股權後,始陷入鉅額債務,實與民法繼承編於97年間修正 限定繼承之情形相同,應得類推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 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第1條之3第2項、第4 項關於有限責任之規定。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求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均非主張本件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與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不符。又原正公司僅更名為和茂公 司,原正公司與和茂公司之統一編號相同,法人格同一,上訴 人自應受系爭確定判決之執行效力所拘束。至原正公司之原股 東於轉讓股權時,有無隱瞞本件保證債務,與被上訴人無關, 且上訴人得自司法院之公開資訊中查得系爭確定判決,並已向 原正公司之原股東起訴請求賠償,足見其明知此非合法之異議 事由。另「股東轉讓持股」之情形,並無類推適用民法繼承編 關於限定繼承規定之餘地,至原正公司得否為保證一節,亦非 發生在本件執行名義成立之後,上訴人自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況被上訴人於100年 間即以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上訴人未曾異 議,益徵其為本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等語,資為抗辯。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訴外人蓮記公司前承攬被上訴人之系爭工程,並約定由訴外人 理建公司及亞昇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蓮記公司與被上訴人復



於87年10月28日簽訂系爭簽認單,將連帶保證人理建公司更換 為原正公司,嗣因蓮記公司無能力完成系爭工程,被上訴人乃 依約代辦蓮記公司未完工部分所支付費用,就超過其依約完成 可得之工程款部分,除逕行自蓮記公司所繳交履約保證金12,1 02,500元兩筆款項扣抵外,經核算其不足費用為156,234,645 元,被上訴人乃依系爭契約約定,向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原正公 司、亞昇公司連帶給付156,234,645元及自93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案列94年度建字第156號 ),經臺北地院於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7日 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該判決並於同年11月3日確定,有民事判 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至10頁),並經 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查明無訛(見本院卷第180至189頁)。㈡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於99年8月18日與原正公司之 全體股東陳春成等6人簽訂股權讓渡契約書,由陳春成等6人將 原正公司之股權全部轉讓予黃聖然;又上訴人公司原名「原正 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於99年8月19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其 名稱及組織,並於99年8月間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為「 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組織變更前、後之公司統 一編號均為00000000,有股權讓渡契約書、股權讓渡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8至55、64、86至 91頁),並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調取和茂公司登記案卷核閱屬 實(見本院卷第167至175頁)。
㈢被上訴人於102年10月4日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新北 地院聲請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案列102年度司執字第106784 號),請求上訴人給付1,000萬元及自9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新北地院執行命令附卷可 憑(見原審卷第11、12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明無 誤(見本院卷第74至79頁)。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 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 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 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執行名義成 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提起,所謂 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 力消滅之原因事實,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 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



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 行使之障礙而言,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 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98年度台上 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原正公司原股東陳 春成等6人將其股權全部出售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時 ,保證該公司未積欠任何債務,並未告知負有本件保證債務, 且原正公司所為本件保證,違反公司法第16條之禁止規定,自 不生公司保證之效力;又黃聖然在購得該公司股權後,將原正 公司變更為和茂公司,而原正公司與和茂公司之設立目的、資 本結構、管理階層均不相同,非屬同一法人格,和茂公司自不 應概括繼受原正公司之本件保證債務;再黃聖然無法知悉原正 公司之財務狀況,其於承購原正公司之股權後,始陷入鉅額債 務,實與民法繼承編於97年間修正限定繼承之情形相同,應得 類推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2第1項、第1條之3第2項、第4項關於有限責任之規定,被 上訴人不得逕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被上訴人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所持以向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本件執行名義即系 爭確定判決,係於94年9月20日經臺北地院言詞辯論終結,於 同年10月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該判決並於同年11月3日確定 ,業如前述,而上訴人主張原正公司所為本件保證,係發生於 87年間,有系爭確定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7、188頁) ,是上訴人主張原正公司所為本件保證,違反公司法第16條之 禁止規定,不生公司保證之效力一節,係於系爭確定判決言詞 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事由,原正公司本得在上開訴訟主張,自 不得於該判決確定具既判力後,再為與系爭確定判決意旨相反 之主張,其進而以該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
㈡又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 106條第4項、第107條第2項參照)。故公司之變更組織,僅改 變其組織形態,並非另行設立新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 受影響;換言之,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後之公司,不 失其法人之同一性,並非兩個不同之公司,組織變更前公司之 權利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92 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公司原名「原 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於99年8月19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 其名稱及組織,並於99年8月間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為



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組織變更前、後之公司 統一編號均為00000000,業如前述。是依前開說明,上訴人與 原正公司係同一法人人格,法人主體並未變更,從而原正公司 之權利義務自仍存在於上訴人公司,上訴人應負之本件保證債 務,亦不因公司名稱、組織變更而受影響,洵無疑義。至上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與原正公司原股東陳春成等6人間係如 何約定,陳春成等6人有無保證該公司未積欠任何債務或有無 告知負有本件保證債務,係屬黃聖然陳春成等6人間之債權 債務關係,與上訴人公司對外之債權債務關係無關。是上訴人 主張:原正公司原股東陳春成等6人將其股權全部出售予上訴 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時,保證該公司未積欠任何債務,並未 告知負有本件保證債務,且原正公司已變更為和茂公司,原正 公司與和茂公司之設立目的、資本結構、管理階層均不相同, 非屬同一法人格,和茂公司自不應概括繼受原正公司之本件保 證債務云云,於法即有不合,委無足取。
㈢再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無法知悉原正公 司之財務狀況,其於承購原正公司之股權後,始陷入鉅額債務 ,實與民法繼承編於97年間修正限定繼承之情形相同,應得類 推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 之2第1項、第1條之3第2項、第4項關於有限責任之規定,被上 訴人不得逕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等語。惟按所謂類推適用,係 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 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用而補充之問題;換言之,因 兩事項間具有本質上之類似性,依法律規範意旨判斷本應同予 規範,竟生疏未規範之法律漏洞,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 依平等原則將該項法律規定類推及於其他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即所謂類推適用,準此,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得否類推適 用某項法律規定,應先探求某項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即立法理 由,其次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 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230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民 法第1148條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第1條 之3第2項、第4項係屬有關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所負有限責 任之相關規定,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負本件保證債務,係屬 純粹財產權之法律關係,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聖然向原正 公司原股東陳春成等6人購買股權,亦非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基 於繼承而生之法律關係,兩者之性質顯然不同,自非相類案件 ,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足見本件並無類推適用民法第1148條 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第1條之3第2項、



第4項等規定之「同一法律理由」,自難比附援引該條項而為 適用。是上訴人前揭主張,亦屬無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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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昇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