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徐英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4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
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94 號裁定駁回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