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50號
TPHV,103,上,50,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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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許黃寶連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宏仁
      賴宏俊
      施哲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陳報其就系爭
土地關於黃石金應有部分二分一範圍,上訴人辦理繼承登記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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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