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2年度,152號
TPHV,102,重上更(二),152,201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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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程永泰
      周南
      馬清雪
      黃劉炫妹
      林萬成
      劉振傑
      朱榮村
      賴寶彩
      邱明
      黃李阿青
      黃林秀琴
      吳美珠
      林葉
      林國暐
      吳陳絲娟
      劉以忠
      陳郭秀霞
      許順興
      曾綉絜
      葉宸芳
      賴寄草
      周莉娜
      劉林雪英
      巫黎卿
      彭梅英
      傅湘敏
視同上訴人 鄭秀琴
      陳繼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葉菊妹
      高余麗美
      王方玉霞
      朱芳慧(即賴寶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鳳玲
被上訴人  高金伯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林容以律師
      蔡耀瑩律師
      莊榮一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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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