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2號上 訴 人 程永泰 周南 馬清雪 黃劉炫妹 林萬成 劉振傑 朱榮村 賴寶彩 邱明 黃李阿青 黃林秀琴 吳美珠 林葉 林國暐 吳陳絲娟 劉以忠 陳郭秀霞 許順興 曾綉絜 葉宸芳 賴寄草 周莉娜 劉林雪英 巫黎卿 彭梅英 傅湘敏視同上訴人 鄭秀琴 陳繼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葉菊妹 高余麗美 王方玉霞 朱芳慧(即賴寶雲之承受訴訟人)上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鳳玲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7樓之5被上訴人 高金伯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林容以律師 蔡耀瑩律師 莊榮一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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