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庭瑋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王新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陳尚宏律師
被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上訴人 宋華祥
劉俊良
陳枝煌
劉書凱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前經受命法官準備程序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0
三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受命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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