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452號
TPHV,102,重上,452,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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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陳卿子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上訴人  陳政憲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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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