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52號上 訴 人 陳卿子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許坤皇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憲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鄭玉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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