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蔡和桂
訴訟代理人 范士琦律師
被 上訴 人 柯立緯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凱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