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上 訴 人 陳新坤 陳永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複 代理 人 孫紹浩律師追 加被 告 陳林有妹 陳新谷 陳永和 劉秀珠 劉秀芳 劉秀玲 陳桃英 陳淑英 陳竹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追 加被 告 劉文銘被 上訴 人 陳城順 陳玉瑞(兼陳李拾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煊 陳玉麟 陳玉燕兼 上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複 代理 人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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