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793號
TPHV,100,重上,793,2014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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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楊慧賓
      蔡秋煌
      林璟鴻
      黃秀芳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任 順 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五項之訴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五項之訴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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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