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229號
TPHV,100,重上,229,2014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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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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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