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瑞賓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
執聲付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瑞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受刑人徐瑞賓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3年9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 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