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艷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聲
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艷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艷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 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受 刑人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入監服刑,嗣於103 年8 月29日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 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