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011號
TPHM,103,聲,3011,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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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慧欣(原名張瑋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慧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300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100年 3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 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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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