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73號
TPHM,103,聲,2973,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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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
執聲付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興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曹興國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 312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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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