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227號
TPHM,103,上訴,2227,201409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上訴人 何建宏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2年度易字第265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8997號及移送併案
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722號),提起
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 體理由,為上訴必備程式。所提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 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 定駁回。如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則由第 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 350條、第362條與第367條明文規定。二、原判決認定被告甲○○偽造文書犯行已經被告坦白承認,核 與同案被告劉冠霖葉人傑之供述、證人卓訓德張桂榮方義忠吳俊衍羅晴信紀淑子之證述相符,並有原判決 附表A、B、C、D所示藥品購買證明、騰騏公司管制藥品 收支結存簿冊、騰騏公司訂購回條、國嘉製藥公司送貨單、 騰騏公司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卓訓德診所 100年11月15日 函文、騰騏公司100年11月1日切結書、黃氏製藥公司102年6 月24日黃藥業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管制藥品認購憑證、 強生製藥公司客戶購藥資料查詢結果及藥品簽收憑證、強生 製藥公司「E12 CABIDRIN」銷售流向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102年12月26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2日FDA藥字第 0000000000號 函、林幸惠簽發之臺灣銀行票號 AG0000000號支票、羅晴信 書寫之藥品採購資料、安星製藥公司101年7月10日安星總字 第000000000號函、中菱醫藥公司101年11月12日菱總字第00 00000000 號函、信隆藥品公司103年2月21日第0000000號函 暨銷售明細表、藥品出貨憑證可憑,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 販售主管機關公告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假麻黃鹼(Pseu doephedrine )經加工、調製成之感冒藥(下稱感冒藥)以



牟利之犯罪動機,對於感冒藥生產藥廠及各醫療機構或藥局 致生之損害非微,被告之參與程度及被告醫學院藥學系畢業 ,從事西藥買賣,經濟狀況小康,有母親及 2名未成年子女 受扶養,曾有公共危險、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等前案紀錄, 素行不佳,惟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所犯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量處有 期徒刑 5月;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與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罪論處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 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9月,並均諭知易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原 判決採證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或違法。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製作不實憑證的次數為 7次,受 害診所僅 3家,而同案被告劉冠霖葉人傑製作不實憑證的 次數各為54、31次,受害診所高達數十家,被告之行為態樣 、次數、被害人數均為共同被告中最輕微者,所受刑度卻高 於其他 2位被告,且未如另二位被告諭知緩刑,原判決顯有 可議。」云云。經查,其餘被告劉冠麟葉人傑皆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憑,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被告劉冠麟更自 行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就國家對於感冒藥之行政管理措施詳 細說明,證實確已坦承錯誤並深刻反省,足信被告劉冠麟葉人傑均因一時失慮觸犯法禁,經歷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原審衡酌上情並參酌公訴人同意給予被告劉 冠麟、葉人傑緩刑機會等情,分別諭知被告劉冠麟葉人傑 緩刑,並無違誤。而犯行次數、被害人數固為量刑審酌事項 之一;然於裁量過程併應就刑法第57條規定列舉之各款犯罪 事由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非僅以行為次數、被害人數 為斷。被告甲○○醫學院藥學系畢業,具醫藥專業智能,卻 曾因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不僅知法犯 法,更一犯再犯。相較於全盤托出犯行相關證據資料,並積 極就國家對於感冒藥之行政管理措施詳細陳明,確實坦認錯 誤、深刻反省之其他兩位被告,被告甲○○之犯行情節實較 嚴重。原審綜合全案情節,審酌被告等人參與程度、行為態 樣、所生損害、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狀況、職業、素行、 犯後態度與悔過作為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甲○○所犯各罪, 分別判處非絕對拘禁式處遇刑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9月,並未處刑過重。
四、綜上,上訴理由不足以認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應認實質 上未符合具體理由要件,核屬不合法律上程式。上訴不合法 ,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