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169號
TPHM,103,上訴,2169,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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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健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
度訴字第258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83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 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 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 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 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 失之過重或輕微,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 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 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 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 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 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 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立法理由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 不在命補正之列,應予辨明。
二、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認被告半年內密集犯下 總計14件犯行,顯見被告非因生活困頓、一時失慮始罹刑章



,無值得同情之事由;且被告犯罪次數高達14次、被害人高 達8 人、侵害財產金額達數十萬元,原審竟輕判被告僅須提 供「法定最低之40小時」義務勞務,顯然輕重失衡,違反比 例原則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審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已 在事實欄明白認定及於理由欄詳加論斷,並敘明審酌被告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一己私利,竊取 、詐取他人財物,復多次持他人之信用卡、金融卡分別盜刷 詐取財物、盜領現金,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 益,且業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暨其國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離婚,擔任送貨員,月薪約3 萬元之家庭及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刑徒3月(8罪)、4月(5 罪)、2月(1罪),暨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說明被告並無前科且事後均已與告訴 人等達成調解,且已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害,並取得告訴人諒 解,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另依同條第2 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提供 4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情明確,足見原審業已詳敘其所憑證 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 、用法或量刑之不當或違法。又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 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 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 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 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 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 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 法(參照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 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從 而,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能擅加指 摘其違法或不當。原判決已綜合審酌各項量刑因子,並未逾 越職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原審所科處之刑度及令被告提 供義務勞務之時數核與被告本案之罪責程度相當,尚難認其 量刑有何不當。檢察官提起上訴僅就業經原審量刑審酌之事 由反覆爭執,不能認為業已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 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 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顯難認已敘述明確、具體之上



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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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