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765號
TPHM,103,上訴,1765,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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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誠印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誠印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誠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 0條第2項、第1 項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 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 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5日執行羈押,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3年9月3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 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 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為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 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 103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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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