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佳俊
簡莊阿猜
郭阿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碧珠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蔡崧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13號、102年度偵
字第46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簡莊阿猜基於營利意圖,自民國(下同)102 年6 月14日上 午10時許起至中午12時許止,提供新北市○○區○○路000 巷0弄0號建物為賭博場所,並以自己所有之麻將牌1副、搬 風1顆、骰子3顆及牌尺4支為賭具,供鄭碧珠與黃進益、郭 阿朝及吳阿牛等人,以底新臺幣(下同)300元,1台100元 之方式賭博財物,約定4圈抽頭500元,由自摸之人提出100 元為抽頭金交付簡莊阿猜,至達500元為止,以此方式提供 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牟利(簡莊阿猜聚眾賭博部分,業經原 審論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鄭碧珠於上揭牌局中,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 意,以拿牌時先多拿2 張牌(1 次拿18張牌),選擇其中較 不好的2 張牌偷藏在臀部下方,俟牌局結束時再將偷藏之2 張牌混入牌海中之方式,施用詐術。黃進益、郭阿朝、吳阿 牛均不知鄭碧珠之詐術手段而陷於錯誤,與鄭碧珠對賭,其 中黃進益不查而放槍,誤認鄭碧珠因此胡牌而計算台數給予 鄭碧珠400元賭金,而對於黃進益則詐得400元;對郭阿朝、 吳阿牛部分則係詐欺未遂。郭阿朝雖未確知鄭碧珠詐賭,惟 因鄭碧珠一直贏錢,遂特別注意鄭碧珠,嗣鄭碧珠以左手自 臀部下方欲將藏放之2張牌偷放入牌海中時,為郭阿朝發覺 ,而查悉上情。
三、鄭碧珠詐賭遭發覺後,簡莊阿猜乃撥打電話召來其子簡佳俊 處理,簡佳俊到場要求鄭碧珠賠錢遭拒,2 人言語不合,簡 佳俊憤而萌生傷害犯意,以牌尺打鄭碧珠手部,並於鄭碧珠 轉身欲前往廁所時,自鄭碧珠後方以掃帚柄毆打鄭碧珠臀部
、頭部,使鄭碧珠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腦震盪 與左手暨雙臀挫傷等傷害。
四、案經黃進益、郭阿朝、吳阿牛及鄭碧珠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對於證 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及同 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意旨,均得作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鄭碧珠矢口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他們說的均不 是事實,那天4圈牌還沒打完,我怎麼可能贏那麼多錢,而 且當天皮包被他們拿去,還叫人來打我,我如何反駁,我沒 有詐賭云云;鄭碧珠選任辯護人則以:原審以告訴人之陳述 為鄭碧珠有罪證據,並沒有補強證據,告訴人對於鄭碧珠施 詐之陳述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違,依常理鄭碧珠無法常 常換牌,告訴人等也不可能那麼慢才發現,何況黃進益並未 陷於錯誤,鄭碧珠確無詐賭云云置辯。經查:
(一)案發當日,鄭碧珠、郭阿朝、吳阿牛、黃進益4 人,係以每 局底300 元,1 台100 元之方式,以麻將賭博財物等情,業 據其4 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陳述在卷(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113號卷第10頁、第78 頁背面、原審卷第66頁、第68頁背面;前揭偵查卷第76頁、 原審卷第86頁正面;前揭偵查卷第14頁、第78頁、原審卷第 70頁正、背面;前揭偵查卷第16頁、第77頁、原審卷第76頁 正面),互核相符。
(二)郭阿朝警詢時陳稱:102 年6 月14日…我跟鄭碧珠…在打麻 將,…我有看見鄭碧珠有藏牌到她大腿下,等她如果胡牌時 要抓她,後來她有胡到黃進益時,我就把桌上的牌都推離她 ,當她要把大腿下的牌拿起來時,我就起身壓住她的手,後 來我跟吳阿牛就一起把她手中的牌翻出來,見裡面藏有2 張 麻將(白板、一筒)…等語(前揭偵查卷第9 頁背面)。郭 阿朝於偵查中證稱:102 年6 月14日中午我跟吳阿牛、黃進 益、鄭碧珠在賭麻將,以前我跟她玩過很多次,想說她為什 麼每次玩都贏,想說今天一定要注意她,後來發現她真的偷
捏兩張牌,贏錢時把錢要收到抽屜裡時就抓著兩張牌,我看 她要放進牌堆時把她手按住,吳阿牛就打開她的手看見1 張 白板、一筒…等語(同上卷第7 頁至第8 頁背面);於原審 證稱:…我有在注意,結果她是多拿兩支牌,要聽牌時兩支 牌放在屁股下面,胡牌時推牌,錢收進來就放在抽屜,手就 把牌拿起來混進牌海裡面,結果被我手按住。我只是覺得她 怎麼會每次打每次贏,我感覺怪怪的,所以我有注意她,我 有在算她面前的牌,怎麼會多出兩支牌,我不想打草驚蛇, 結果是她將兩支牌坐在屁股下面。「(你說一開始抓牌時, 鄭碧珠就是18支牌?)對,她就多兩支牌出來」…人家要給 他錢時,她要收進去抽屜,把抽屜打開後放下去,她就用手 把牌握住,我有注意她的動作,吳阿牛把她的手打開起來看 ,就是1 支白板跟1 支一筒。「(你是否記得你抓到藏牌這 次,鄭碧珠她胡牌,跟他放槍的人收多少錢?)差不多4 、 5 百,忘記了,都那麼久了」、「(所以當天你是坐在鄭碧 珠的對家?)是」等語(原審卷第67頁背面、第68頁背面) 。郭阿朝並於原審審判期日當庭繪製座位表附卷(同上卷第 101 頁)可稽。
(三)吳阿牛於偵查中證稱:102 年6 月14日中午我在現場賭博。 鄭碧珠偷拿兩張牌,我旁邊的郭阿朝就要抓她,鄭碧珠把兩 張牌丟在牌海中,阿朝就說抓到了抓到了,壓住她的手,我 把她的手扒開,發現1 張一筒、1 張白板…等語(前揭偵查 卷第78頁);於原審證稱:「(打牌那天最後是怎麼結束的 ?)就詐賭被抓到,郭阿朝把鄭碧珠的手封起來,我嚇一跳 我想說怎麼了,我就知道可能是詐賭被抓了,我就把她的手 翻起來,她偷藏兩支,一筒及白板。…就是快要結束了,她 偷藏兩支牌要拿出來混進牌支堆裡,郭阿朝就把鄭碧珠的手 封起來了。「(提示郭阿當庭朝繪製之座位表)郭阿朝畫的 是否是當天你們在賭桌上的座位表?你的上家、下家及對家 是否如座位表所繪?)對」、「(所以當時你的上家是郭阿 朝?)對,她坐在我的左手邊」、「(你的右手邊是鄭碧珠 嗎?)對」、「(你會發現問題是因為郭阿朝從對面按住鄭 碧珠的手,你才發現可能有問題?)對,我把她的手掰開」 、他(郭阿朝)就雙手把她(鄭碧珠)蓋住,是封住鄭碧珠 的右手。「(然後你就把鄭碧珠的左手掰開來看,裡面就有 1 張白板、1 張一筒?)對,我就說我看我看我看,我就把 她的手掰開來,掰開後就是1 支白板跟1 支一筒」、「(你 有看到鄭碧珠的左手是從她的大腿這邊拿上來的嗎?)那時 候我沒有看到」、「(你沒有注意,是郭阿朝手按上去你才 注意?)是,他按住,我嚇了一跳想說怎麼了,我看他手封
住」、「(郭阿朝按住鄭碧珠的位置是在牌桌上哪個位置? 是在牌海裡面還是在鄭碧珠自己胡牌的區域裡面?)在桌子 上」、「(還沒有到牌海裡面去?在她自己的牌尺這邊?) 在她牌子那邊,她那時候就有準備,那時候就牌張就結束的 時候就碰去姓郭的面前來,她兩支快要放下去的時候,他( 郭阿朝)就把她(鄭碧珠)按下去了」等語(原審卷第70頁 背面、第71頁正面、第73頁正面至第74頁背面)。(四)黃進益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跟郭阿朝看她從身上多拿兩張 牌,洗牌時郭阿朝壓住她的手,吳阿牛把她的手打開,看到 1 張白板、1 張一筒,鄭碧珠馬上將牌都丟到牌海裡去…等 語(前揭偵查卷第77頁)。黃進益審判中證稱:…本來是說 要玩兩雀,玩到北風三的時候,我是坐在北風尾,鄭碧珠坐 在北風三,那天阿朝坐在鄭碧珠對面,我也不知道被詐賭, 因為很少賭博,阿朝就把鄭碧珠的手按住,他坐在鄭碧珠的 前面,我坐在鄭碧珠的後面,掰開看到兩支就1 支白板跟1 支一筒。「(你說最後郭阿朝做什麼動作?)人家要把錢給 她(鄭碧珠)要洗牌的時候,阿朝就把鄭碧珠的手按住,就 是說麻將桌,一張桌子四角桌到阿朝面前,阿朝就把她按住 ,人家把錢給鄭碧珠時,鄭碧珠要洗牌時,阿朝就把她的牌 揮開,並把鄭碧珠的手按住,他(阿朝)坐在鄭碧珠的前面 ,我坐在鄭碧珠的後面,把鄭碧珠的手掰開就看到兩張牌」 、「(誰把鄭碧珠的手掰開?)阿牛」、「(你記得那一次 是誰胡牌?)鄭碧珠…」、「(你們抓到鄭碧珠藏牌這次, 是鄭碧珠胡牌,她是自摸還是別人放槍?)別人放槍的」、 「(抓到藏牌這一次,鄭碧珠贏多少?)那次沒多少錢,放 槍頂多是4 、5 百元,那麼久了,忘記了」(原審卷第76頁 正面至第77頁正面)。綜上郭阿朝、吳阿牛、黃進益之陳述 及證言,堪認案發當時之牌局,鄭碧珠確有於拿牌時多取2 張牌,並將2 張牌藏在臀部下方,於贏錢後洗牌之際,鄭碧 珠欲將藏放之2 張牌偷放入牌海時,遭郭阿朝當場將鄭碧珠 雙手按在牌桌上,並由吳阿牛將鄭碧珠左手掰開,而揭露鄭 碧珠偷藏白板、一筒兩張牌之事實。鄭碧珠確有以事實欄所 載之方式,於牌局中施用詐術,使郭阿朝、吳阿牛、黃進益 陷於錯誤而與之對賭之事實,堪予認定,本件有告訴人黃進 益、吳阿牛之指訴,並有郭阿朝之指證予以補強,事證已臻 明確。鄭碧珠否認犯行,自非可取。
(五)鄭碧珠遭識破詐賭之該次牌局,係別人放槍由鄭碧珠胡牌贏 錢等情,業經郭阿朝、黃進益陳述明確如前。鄭碧珠於警詢 中亦稱:某一局黃進益放砲給我,當我在算錢時郭阿朝就站 起來徒手壓住我的手數分鐘不讓我動作…等語(前揭偵查卷
第11頁背面);於原審證稱:當時是胡黃先生的、就是我的 下家給我錢。黃進益給多少錢不清楚。他錢已經拿給我了等 情(原審卷第89頁正、背面)。核與郭阿朝前揭於警詢中陳 述係「黃進益放槍、鄭碧珠胡牌」等情相符。雖黃進益於原 審證稱係郭阿朝或吳阿牛放槍、鄭碧珠胡牌等情;郭阿朝對 此隨即證稱:「(那一副是不是你放槍?)可能是我放槍, 所以我才會去注意,那麼久,忘記了」等語(原審卷第76頁 背面、第77頁正面)。經查,郭阿朝製作警詢筆錄之時間為 102年7月29日,此有郭阿朝警詢筆錄記載可稽(前揭偵查卷 第9頁),當時距離案發僅1個多月,郭阿朝記憶理應較為清 晰,其關於何人放槍胡牌之陳述,甚為明確,並未於警詢時 表示忘記了等情。反觀郭阿朝、黃進益於原審103年5月29日 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已近1年,且郭阿朝於原審作證時, 經詢以何人放槍給鄭碧珠胡牌一事,其2人多次陳述略以: 時間太久、忘記了等情(原審卷第66頁背面、第77頁正面) 。堪認以郭阿朝於警詢時陳稱,當時係由黃進益放槍給鄭碧 珠胡牌等情,及鄭碧珠所稱:係黃進益放砲給我等情,較為 可信。況黃進益於原審證稱:「因為那次我有喊胡,結果她 說她先胡」、「我知道我有喊胡牌,結果鄭碧珠先胡」等語 ,惟其對於究係郭阿朝或吳阿牛放槍,亦稱忘記了等語(原 審卷第76頁背面、第77頁正面),參以郭阿朝前開證稱:鄭 碧珠先前一直贏錢等情。則衡情鄭碧珠於當日麻將賭局中, 應非僅1次胡牌而已,而黃進益於原審作證時,距離案發已 近1年,其就鄭碧珠被發現詐賭此次贏錢,究竟是誰放槍一 事,其記憶非無混淆之虞。衡酌上情,仍以郭阿朝在警詢陳 述當次是黃進益放槍給鄭碧珠胡牌等情,較為可採。(六)參以郭阿朝前開證稱:「(你是否記得你抓到藏牌這次,鄭 碧珠她胡牌,跟他放槍的人收多少錢?)差不多4 、5 百, 忘記了,都那麼久了」等語,及黃進益前揭證稱:「(抓到 藏牌這一次,鄭碧珠贏多少?)那次沒多少錢,放槍頂多是 4 、5 百元,那麼久了,忘記了」等語,可知該次鄭碧珠贏 錢,係自黃進益收取而詐得至少400 元,惟無從證明該次黃 進益交付之金錢超過400 元,爰為有利鄭碧珠之認定,認其 對於黃進益詐得之金錢為400 元。至於起訴書記載鄭碧珠詐 得金額為8 千2 百元,似係以鄭碧珠於偵查中陳稱:我帶2 萬3 千8 百元去,其他是贏的。(他們共拿了你多少錢?) 我不清楚,我自己的錢是2 萬3 千8 百元,打我時裡面應該 是有3 萬2 千元等語(前揭偵查卷第76頁背面),為其依據 (差額為8 千2 百元)。惟鄭碧珠當日遭扣留之總金額為3 萬8 千2 百元,而非3 萬2 千元,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稽;且鄭碧珠縱使於偵查中自陳帶2 萬3 千8 百元去,其 他的錢是贏來的等情,亦不能逕認鄭碧珠當日賭博所贏取之 全部賭金均係詐欺所得,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容有誤解。綜上 所述,鄭碧珠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飾詞,委不足取,本案 事證明確,鄭碧珠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簡佳俊傷害犯行,迭據簡佳俊於警詢(前揭偵查卷第4 、5 頁)、偵查(同上卷第79頁背面)、原審(原審卷第94頁背 面至第96頁正面、第99頁正面)、本院(本院卷第66頁正面 )坦承在卷,且經鄭碧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前 揭偵查卷第10頁背面、第76頁、原審卷第88頁正、背面、第 93頁正面、第94頁正面)。而鄭碧珠因遭簡佳俊毆打,受有 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腦震盪與左手暨雙臀挫傷等傷害, 有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102年6月17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傷 勢照片4張在卷(同前署102年度他字第639號卷第4頁至第6 頁)可憑,簡佳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其 傷害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鄭碧珠犯行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鄭碧珠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修 正,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於同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修正後刑法 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應適用鄭碧珠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 339條規定。
(二)核鄭碧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對於黃進益詐欺部分),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 、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對於郭阿朝、吳阿牛詐欺部分 )。鄭碧珠以一行為同時對於郭阿朝、黃進益、吳阿牛施用 詐術,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四、簡佳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檢察官認
簡莊阿猜、郭阿朝就此部分犯行與簡佳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等情,惟查無證據證明簡莊阿猜、郭阿朝 就此部分傷害犯行,與簡佳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後詳 ),檢察官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解,附此指明。五、原審以鄭碧珠詐欺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並審酌鄭碧珠不思以合法方 式獲取財物,竟以詐賭方式贏取金錢,案發後飾詞狡卸,毫 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 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均 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鄭碧珠上訴意旨,仍執前揭陳詞, 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審以簡佳俊傷害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277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並審 酌簡佳俊未能循理性、平和手段解決紛爭,只因鄭碧珠詐賭 即憤而毆打鄭碧珠成傷,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品行、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 度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 合,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簡佳俊恃 其年輕力壯,以強凌弱,造成鄭碧珠上開傷勢,事後均未賠 償或道歉,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月,尚嫌過輕云云。惟刑之 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 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審 判決此部分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 敘明其理由,原審之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 裁量之權限,被告犯罪方法及態度、被告智識程度、犯罪一 切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亦已詳為審酌,量處有期徒刑3月 ,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過輕之情形 ,即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相符,依上開判例意旨,檢察官 此部分上訴意旨,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102 年6 月14日鄭碧珠被發現詐賭後,簡莊 阿猜撥打電話召來其子簡佳俊處理,簡佳俊到場即與簡莊阿 猜及郭阿朝共同基於傷害及強制之犯意聯絡,要求鄭碧珠賠 錢,並由簡佳俊以牌尺毆打及推打鄭碧珠,使鄭碧珠因而受 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腦震盪與左手暨雙臀挫傷等傷害 ,並不讓鄭碧珠將其放在抽屜內之3 萬8 千2 百元拿走。因
認簡莊阿猜、郭阿朝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簡佳 俊涉犯傷害罪部分,業經論罪科刑如前)、簡莊阿猜、郭阿 朝、簡佳俊共犯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 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 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 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此分別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
三、檢察官認簡莊阿猜、郭阿朝涉犯傷害罪嫌,簡莊阿猜、郭阿 朝、簡佳俊涉犯強制罪嫌,係以鄭碧珠之指訴、證人沈信宗 之證言等,為其依據。訊據簡莊阿猜、郭阿朝、簡佳俊均堅 決否認涉犯此部分罪嫌,簡莊阿猜辯稱:沒有毆打鄭碧珠, 而是維護她,當日雖有保管鄭碧珠留下的錢,後來也交給警 察處理等語。簡佳俊辯稱:沒有對鄭碧珠犯強制罪等語。郭 阿朝則辯稱:當日抓到鄭碧珠拿了2支麻將牌,沒有碰到鄭 碧珠,也沒有碰到鄭碧珠的錢,錢是簡莊阿猜拿去等語。四、經查:
(一)簡莊阿猜於警詢中陳稱:…她的手扳開,見手裡面藏有2 張 麻將(白板、一筒),郭阿朝把她抽屜的錢拿到桌上,並叫 她說贏的錢要還出來,但她不承認自己詐賭,後來我就打電 話問我兒子簡佳俊抓到老千要怎麼辦,後來他就自己過來, 簡佳俊自己到屋內跟鄭碧珠講,林孝帆跟簡秉瑜在外面等, 簡佳俊就跟鄭碧珠講這些都是老人家,他們輸多少要還給別 人之類的話,鄭碧珠還是不肯承認自己詐賭,後來他們兩人 開始推來推去,簡佳俊有拿牌尺打桌子嚇鄭碧珠…當時我有 保護鄭碧珠並叫他不要再打,鄭碧珠的頭跟手有流血,後來 她自己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你們4 人(含黃進益、吳 阿牛、郭阿朝)當時有無毆打鄭碧珠?〕我們4 人都沒有打
她」、「(鄭碧珠當時放在抽屜內的錢及手機目前放在哪? )她抽屜內有現金3 萬多跟手機都還在我那裡,還是放在我 哪裡保管」(前揭偵查卷第6 頁背面)。
(二)簡莊阿猜偵查中供稱:…吳阿牛就把她的手強打開,看到1 張白版1 張一筒,鄭碧珠硬要把牌推出去,郭阿朝就要她賠 錢,他們玩16支,她有18支,就說她詐賭,要她賠所有贏的 錢,她不要,我一緊張就打電話叫我兒子簡佳俊來,他說跟 朋友在喝茶,我說抓到老千他就過來說,都是70幾歲人賠一 賠就好了,結果就推來推去,後來後面房間有一個門,我擋 在那裡叫他們不要打了不要推了,他們推來推去,鄭碧珠就 流血了,還打電話叫一一九…。「(鄭碧珠的錢跟皮包有拿 走嗎?)沒有,郭阿朝把她的錢包跟手機倒在桌上,鄭碧珠 一緊張也沒有拿走,他們就教我保管,我用塑膠袋裝著叫沈 信宗來拿他們也不來拿,後來偵查隊問我錢在哪裡,我說在 我那裡,就把錢跟手機都給瑞芳偵查隊,賭具也都給他們。 「(妳兒子有打鄭碧珠嗎?)他們就推來推去」、「(有其 他人加入推擠嗎?)他們都站旁邊我擋在中間」等語(同上 卷第79頁)。
(三)依簡莊阿猜之上開陳述,可知當日鄭碧珠被發現詐賭,郭阿 朝將鄭碧珠的財物倒在桌上,簡莊阿猜不知道要如何處理, 乃電召簡佳俊前來。簡佳俊到場後,要鄭碧珠賠償,惟鄭碧 珠不肯承認詐賭,簡佳俊遂與鄭碧珠發生肢體衝突;簡莊阿 猜有保護鄭碧珠,要簡佳俊不要再打,其他人(郭阿朝、吳 阿牛、黃進益、林孝帆、簡秉瑜)則未參與毆打鄭碧珠;而 鄭碧珠就醫後其留在現場之金錢,簡莊阿猜僅代為保管,其 後亦交給警察處理。
(四)簡莊阿猜於102年8月6日,將鄭碧珠留在賭博現場之財物, 包括賭資3萬8千2百元及手機1支,交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 芳分局澳底派出所警員扣案,有簡莊阿猜102年8月6日警詢 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在卷(同上卷第35頁至第38頁)可考。(五)郭阿朝就其發現鄭碧珠詐賭後之處理情形,陳述略以:1、於警詢時陳稱:…吳阿牛就一起把她手中的牌翻出來,見裡 面藏有2張麻將(白板、一筒),後來我將她抽屜的錢放在桌 上不讓她拿走,我跟簡莊阿猜講要把她的錢保留下來,如果 是詐賭的錢要還給別人…。我們4人都沒有打(鄭碧珠), 只有跟她講要將錢還出來等語(同上卷第9頁背面)。2、於偵查中陳述略以:…吳阿牛就打開她的手看見1張白板、 一筒,我們要她把錢拿出來還就好,她不肯,後來那些孩子 看到裡面在爭吵跑進來,我們跟他們說這女的詐賭又不賠錢
,跟她說還是妳要拿幾萬出來賠,每樣她都不答應,就拿出 抽屜的錢要走,我就把她的抽屜連錢蓋在桌上,把錢交給阿 猜保管,他算一算後來有3萬多,看以後怎樣再處理,之後 派出所就充公去了等語(同上卷第78頁背面)。3、於原審陳述略為:(你抓到鄭碧珠藏牌之後如何處理?)那 也很簡單,大家都這麼多歲了,我說妳今天贏的拿出來還我 們就好了,譬如妳贏3千元就把3千元拿出來,分一分大家就 算了,但她不要,我後來就把她抽屜的錢倒在桌上,我沒有 摸到錢,我也沒有看那些錢是多少、(你說要求對方把那天 贏的錢拿出來,對方不願意,然後呢?)然後我也不知道怎 麼處理,她就不要,我就說今天你贏的還我們就好,大家就 算了,但她就不要,我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我們3個就出去 外面,那些人在跟她講什麼我也不瞭解等語(原審卷第67頁 背面)。
4、依郭阿朝上開陳述,其係因發覺鄭碧珠詐賭,認鄭碧珠應將 贏得之金錢返還、賠償對賭之人,因而表示應將鄭碧珠之金 錢留置由主持賭場之簡莊阿猜保管。
(六)鄭碧珠指訴遭傷害及妨害自由之事,其陳述略以:1、於警詢中指稱:6月14日中午12時許,我跟黃進益、郭阿朝 、吳阿牛在打麻將,…某一局黃進益放砲給我,當在算錢時 郭阿朝就站起來徒手壓住我的手數分鐘不讓我動作,並對我 說「妳詐賭」等語,再拉開我的抽屜擅自拿走我抽屜內的錢 及抽取我皮包內共約4萬元放在桌上,並叫在旁的簡莊阿猜 處理一下,後來簡莊阿猜就開始打電話叫人來,但我不知道 她叫誰來,約10分鐘後,簡莊阿猜的兒子及其他2名不詳男 子就到現場(該員我以前也跟他打過牌所以有看過),他兒 子就直接對我說我有詐賭並說「之前也有被抓到詐賭的人, 賠了10幾萬,看妳如何處理」,我很緊張但我跟他表明我沒 有詐賭,但他都不理會我的意見,當我想拿回我桌上的皮夾 時,他就拿起桌上的牌尺就往我左上用力打下,打到牌尺都 斷掉左手都出血,並命令我桌上所有的錢都不准動,我嚇到 尿出來不敢反抗,我就背對著他想進廁所,後來我就被不詳 的工具用力打擊我的後腦杓、背部、臀部多下,但因為我背 對著又很怕,我不知道是被誰打,打到我倒在地上,大小便 都失禁,郭阿朝取走我的錢以後還打電話叫前幾天有跟我玩 牌輸錢的人來拿回錢,我就趕快用手機打一一九報案,就趕 緊到澳底保健站就醫急救,再到派出所報案…。我當時已被 打的送醫我只聽到郭阿朝有打電話叫人來拿錢,當時我的皮 包(內有現金約2萬8千元)、手機及抽屜內現金1萬2千元就 是郭阿朝搶走的等語(前揭偵查卷第11頁背面、12頁)。
2、於偵查中陳稱:…他是牌都推下去才說我詐賭,他找人來, 他兒子後來就用牌尺打我左邊,尺都打斷,我嚇到快要小便 就要去廁所,結果他們就再打我,我打牌時贏的錢要到最後 才會放進皮包,平時放在抽屜。「(打你的有誰?)他兒子 」、「(誰叫他兒子來的?)阿猜打手機叫人來的」、「( 郭阿朝在場做什麼?)…」、「(誰打你?)簡佳俊用牌尺 打我的左手,把牌尺都打斷了,從後面打的我就不知道是誰 了」等語(同上卷第76頁、第80頁)
3、於原審證稱:「(妳講一下妳受傷是怎樣受傷的?)因為他 們說我詐賭,我自己沒有我為什麼要承認我詐賭?我贏了錢 以後我就放在抽屜,放在抽屜以後就推牌,郭阿朝就站起來 握住我的手說我詐賭,我沒有詐賭我為什麼要把錢拿出來? 他們就叫我把錢那個,因為我不承認,後來簡莊阿猜就打電 話叫小孩子來,他們3位是都沒有動手打我,就簡莊阿猜的 兒子來了之後講沒有講幾句話就直接用牌尺打我的手,我的 屎尿都出來了,我後來就去廁所」、「(妳的頭怎麼受傷的 ?)後來我要去洗手間,因為我的背是朝後面,他從後面敲 ,誰敲我的頭我不知道,我知道打下去痛,從洗手間出來後 我的頭就整個出血了,我自己叫的一一九,他們把我的東西 拿去還拿了我1支手機」、「(妳的意思是說,簡佳俊先用 牌尺打妳的手,之後妳轉身,妳是背對著對方要去廁所的時 候妳的頭被打了?)對,他從背後打下去的」、「(妳屁股 的部分、臀部的部分是誰打的?)我那時候完全都不知道了 ,他們怎麼打我的我完全不知道」、「(是跟妳的頭被打的 時候同一個時間嗎?)對,沒錯」、「(妳是背對著對方所 以妳不知道是誰?)對」、「(所以皮包的錢跟抽屜的錢通 通放在賭桌上不讓妳拿走?)對,他都不讓我拿走,因為我 打牌都是把錢放在抽屜」、「(當時皮包也是放在那個抽屜 ?)對,我全部都放在那裡面」、「(所以後來拿出來倒在 牌桌上?)對,他們全部都奪走了」、「(所以妳本來放在 抽屜裡面零散的現金及皮包裡面的錢加起來是3萬8千2百元 ?)應該是,因為我只知道我裡頭有這樣的錢而已」、「( 後來妳怎麼離去的?)他們打了我以後,我自己打電話叫一 一九」、「(所以是救護人員進到他們家裡面才把妳帶走的 嗎?)對」、「(他們當時有阻攔妳不讓妳離去嗎?)沒有 」、「(只是阻攔妳不讓妳拿錢?)對」、「(妳剛才講說 簡佳俊拿牌尺打妳的手?)是」、「(後來妳就轉身,然後 後腦就被打了?)對」、「(都是簡佳俊打的嗎?)我背後 我沒有看見,我不能隨便講,反正打手是簡佳俊沒有錯,手 確實是他打的,後來因為我屎尿多就要去洗手間,他們就從
背後把我打下去了」、「(那個時候妳背後有誰?)那個時 候我完全不知道有誰,反正知道好幾個」、「(有沒有人打 妳耳光?)沒有」、「(簡佳俊打妳的時候,簡莊阿猜在做 什麼?)她在旁邊,簡佳俊打我手的時候她是什麼都沒有講 」、「(簡莊阿猜有沒有在旁邊攔著說不要這樣?)後來是 他們說從背後打的時候她有攔他我也沒有看見」、「(妳有 聽到簡莊阿猜講什麼嗎?)那時候被打了,整個人都眼花繚 亂了,都不知道,打了以後屎尿都出來了」、「(妳是沒有 注意還是沒有聽到還是沒有?)沒有,那時候人整個都晃了 ,人都快暈掉了,真的沒有注意」、「(有沒有聽到簡莊阿 猜有說叫他們打妳?)沒有,我沒有聽到」、「(妳只知道 是簡佳俊拿著牌尺打妳的手,牌尺都打到斷了?)對」、「 (也知道有人從妳後面毆打妳,但是不知道是誰下的手?) 對」、「(妳本身是沒有看到跟簡佳俊來的兩個年輕人有動 手打妳?)我都沒有看見」、「(妳被打當時,郭阿朝在做 什麼?)我知道他們都有在場,但是在做什麼我都不知道, 被打之後我整個人都暈掉了」等語(原審卷第88頁正、背面 、第91頁背面至第94頁正面)。
4、依鄭碧珠上開所述,鄭碧珠當日遭郭阿朝抓到詐賭,郭阿朝 將鄭碧珠抽屜裡面的錢及皮包均放在牌桌上,並要求簡莊阿 猜處理,簡莊阿猜打電話叫簡佳俊前來處理,簡佳俊到場後 ,要求鄭碧珠賠錢,且不讓鄭碧珠將桌上的財物取走,嗣簡 佳俊以牌尺打鄭碧珠手部,鄭碧珠轉身要上廁所時,其頭部 、臀部遭人自後方毆擊。惟鄭碧珠不知道是何人自後方毆打 其頭部、臀部。嗣鄭碧珠自行召救護車就醫而離去,鄭碧珠 之人身自由並未受限制。是鄭碧珠僅能清楚指認簡佳俊動手 毆打,尚無從憑鄭碧珠之陳述,認定簡莊阿猜、郭阿朝有動 手實施傷害犯行。
(七)吳阿牛就鄭碧珠被發現詐賭及其後之情形,於警詢、偵查中 及原審審理時陳述、證述情節略為:
1、於警詢陳稱:…我跟郭阿朝一起將打開鄭碧珠手,見裡面藏 有2張麻將(白板、一筒),後來郭阿朝將她抽屜的錢放在 桌上不向她拿走,我叫她把我們輸的錢拿還來就好,但她不 肯稱自己沒詐賭,後來因為吵得很大聲,後來一堆路人聽到 聲音後就走進來看,有老人或年輕人都有,但來的人都我不 知道是誰,後來我就走出來到外面坐,所以我不知道鄭碧珠 被打…等語(前揭偵查卷第13頁背面)。
2、於偵查中證述:…我把她的手扒開,發現1張一筒、1張白板 ,我後來說妳這樣偷雞,把錢還我們就好,她不願意,她抽 屜還有錢,郭阿朝不給她拿,把那些錢放在桌上,之後先寄
放在阿猜那邊。(有人打鄭碧珠嗎?)我後來跑去外面了( 同上卷第78頁)。
3、於原審證述情節略以:(你抓到藏牌之後怎麼處理?)我有 跟她說,妳贏我們的錢拿出來還我們就好,她惦惦,她不肯 ,然後阿猜她兒子來,不知道怎麼跟她弄我也不知道,我們 就跑出來了…出來騎樓那邊坐。我出來時,簡佳俊已經到場 。郭阿朝、黃進益還在裡面,我比較早出來,後來他們就跑 出來了。簡佳俊來以後裡面做什麼我不知道,裡面的聲音聽 不清楚等語(原審卷第71頁正、背面、第72頁背面)。4、依吳阿牛上開陳述,當日郭阿朝抓到鄭碧珠詐賭後,將鄭碧 珠抽屜裡的財物放在桌上,吳阿牛有要求鄭碧珠將詐賭贏來 的錢歸還。嗣後衝突發生情形其沒有看見。
(八)黃進益就鄭碧珠被發現詐賭及其後之情形,於警詢、偵查中 及原審證述情節略以:
1、於警詢中陳稱:…並打開鄭碧珠手,見裡面藏有2張麻將( 白板、一筒),後來郭阿朝將她抽屜的錢放在桌上不讓她拿 走,但她一直認為自己沒詐賭,後來因為吵得很大聲,3個 男生聽到我們的爭吵後走過來,那3個男生約20多歲我都不 認識,他們3人看到也跟鄭碧珠講詐賭不對之類的話,但是 鄭碧珠還是不承認自己詐賭,愈吵愈兇到後來其中1個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