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鍾宗益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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