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振宏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宇辰
羅世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王國豪
林振翔(原名林栩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內關於「潘⊙宇」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潘夰宇」。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內關於「潘⊙宇」之記載 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