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2年度,382號
TPHM,102,侵上訴,382,20140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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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瑞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於知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2年9
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16727號、第17530號、第18301號、第20288號、第20289
號、第20290號、第20291號、第20292號、第20293號、第20294
號、第20295號、第20296號、第20297號、第20298號、第20938
號、第22303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暨追加起訴案號:10
1年度偵字第24976號、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提起上訴,暨
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
字第21581號、103年度偵字第1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地○○對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甲15、D女犯乘機性交罪、對B女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對A女、B女、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甲9、甲10、甲11、甲12、甲13、F女、G女犯妨害秘密罪、對甲6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所宣告之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暨被訴對甲5、甲7、F女、G女、J女乘機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2、4、5部分、原判決附表六編號3部分)及對H女強制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均撤銷。
地○○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地○○被訴恐嚇甲6及對D女乘機性交部分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1、2、4、5部分)。 事 實
一、關於G女部分
地○○於民國98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G女(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G女),二人為 普通朋友關係,偶爾在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0號地下1樓之 Spark夜店或其餘聚餐場合碰面,地○○對G女有好感,進而 追求,惟G女不為所動。地○○邀約G女於98年10月18日晚上 7、8時許,至臺北市忠孝東路SOGO錢櫃KTV與其友人王○○



、洪○○夫婦、林○○、蔡○○夫婦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友 人一起唱歌,G女依約出席。席間,眾人一同飲用威士忌酒 ,G女於半小時左右旋即酒醉不省人事。詎地○○竟基於乘 機性交之犯意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G女帶回其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26樓之1雲頂大樓住處(下稱地○ ○之雲頂大樓住處),自同日晚上10時23分許起至11時21分 許止,利用G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將G女之上衣剝開露出乳 房,並將其陰莖置入G女之口中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 地○○未經G女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照相功能之PORS甲HE DESIGN手機,接續以照相之方式竊錄G女赤裸露出乳房之身 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共4張(拍照時間為98年10月18日晚上10 時23分許及24分許各2張)及地○○將其陰莖置入G女口中而 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6張(拍照時間為98年10月18日 晚上11時20分許4張、21分許2張),並將前開照片儲存於如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俟於翌日(19日)凌晨0時許, G女稍有意識,撥打電話與伊友人潘○○,請潘○○帶伊回 家,惟因G女講話不清,潘○○遂於電話中要求地○○將G女 帶至臺北市中山北路之「夢見哈比屯」餐廳交由潘○○照顧 。地○○送G女到達前揭餐廳時,G女仍然神智不清,無法行 走,需由他人攙扶照顧,潘○○乃送G女返家休息,遲至當 天下午G女始清醒,然仍不知18日晚上伊酒醉後發生何事。 嗣因前開照片於網路上流傳,G女之夫於101年8月中旬輾轉 看到前開照片而質問G女,G女始知伊曾遭地○○乘機性交及 竊錄,乃於102年1月3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出告訴。
二、關於甲15部分
地○○與女子甲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下稱甲15)為朋友關係。甲15於99年7月3日晚間某時 ,前往Spark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地○○,地○○遂邀甲15 一同返回地○○之雲頂大樓住處拿好酒來與友人共飲。甲15 與地○○一同至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後,與地○○飲用威 士忌酒1杯,甲15精神狀態嗣隨即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將甲15 帶至其房間內,於99年7月4日凌晨3時8分許,未經甲15之同 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 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5之身體隱私部 位,再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一邊脫掉甲15之衣物,一邊撫摸甲15 之乳房,其於脫掉甲15之內褲時,發現甲15正值生理期,惟仍



不改其意,先以黑色衣物墊於甲15之臀部下方後,再以其陰 莖插入甲15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地○○復基於前揭乘機 性交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4)日凌晨3時39分許起至41分 許止,利用甲15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以手撫摸甲15之乳房,並以其陰莖 置入甲15之口中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地○○復未經甲15 之同意,以不詳之照相設備,以照相之方式竊錄前揭性交之 非公開活動照片5張。地○○共拍攝其對甲15性交之非公開活 動及甲15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照片5張,並將前開影片 、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妨害秘密部分 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甲1 5始清醒,惟甲15見伊係獨自睡於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客房 內且衣著完整,乃不疑有他,而仍隨同地○○外出用餐後返 家。嗣於101年8月底某日,因地○○前揭竊錄之影片、照片 於網路上流傳,甲15之友人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甲15 ,甲15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三、關於甲3部分
地○○與女子甲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下稱甲3)係朋友關係,甲3於99年7月31日凌晨某時至 臺北市信義區某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地○○,甲3因不勝酒 力而酒醉,地○○遂對甲3佯稱其欲護送甲3返家云云,然地○ ○實係欲將甲3帶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嗣地○○將甲3帶至其雲 頂大樓住處後,甲3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 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 意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甲3帶至其房間內,先脫去甲3衣 物,使甲3全身赤祼,並自99年7月31日凌晨3時17分許起,未 經甲3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 錄影之方式竊錄甲3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將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 動,地○○再利用甲3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 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吸吮、舔舐甲3之乳房 、觸摸甲3之下體,並以其陰莖插入甲3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於此同時,地○○復基於前揭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無故以 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 照相、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甲3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 部位及其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地○○共拍攝甲3赤裸露出 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甲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 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2張、地○○將其陰莖置於甲3嘴巴前之 非公開活動之照片1張,及地○○與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 影片3部,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電腦內。嗣甲3清醒後,雖覺有異,然因不想再提起此事,遂



未質問地○○究竟發生何事,而由地○○帶伊下樓搭車返家 。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3,傳喚甲3到庭作證 ,甲3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四、關於甲13部分
地○○與女子甲1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下稱甲13)於99年8月間曾短暫交往。地○○與甲13 於99年8月15日晚上,在地○○之雲頂大樓住處臥室,合意 為性交行為,詎地○○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晚上 11時14分許,未經甲13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 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與甲13性交之非公 開活動及甲13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 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101年9月7日,前開影 片於網路上流傳,甲13之友人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後告知甲13, 甲13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五、關於甲5部分
地○○與女子甲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下稱甲5)曾於95或96年間短暫交往一個月即分手,於 99年間,2人偶然相遇,地○○即向甲5留下電話號碼以供日 後聯絡。地○○乃邀請甲5於99年11月7日,在「天天婦羅」 日本料理店共進晚餐,席間地○○頻頻勸酒,甲5因不勝酒力 而酒醉。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將甲5 帶回其雲頂大樓住處,於同日晚上9時13分許,未經甲5之同 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 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5之身體隱私部位 ,再利用甲5因不勝酒力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脫去甲5之外衣、 絲襪、內褲,地○○隨即以其陰莖插入甲5之陰道內而性交得 逞。地○○以前揭方式竊錄其與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5身 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前揭影片中之女子為甲5 ,乃傳喚甲5到庭指認,甲5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六、關於甲7部分
地○○與女子甲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下稱甲7)2人係朋友關係。於99年11月27日凌晨,地 ○○、甲7、A女以及一群朋友到星聚點KTV唱歌飲酒。唱歌結 束之後,地○○邀請甲7前往其雲頂大樓住處,甲7同意而隨地 ○○前往。甲7至地○○之雲頂大樓住處後,因不勝酒力而酒 醉,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上午 6時49分許,未得甲7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 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7性交之非公開



活動及甲7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7因不勝酒力而精神狀態陷 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一 邊脫掉甲7之衣物,一邊撫摸甲7之乳房,於其脫掉甲7之內褲時 ,其發現甲7正值生理期,惟仍不改其意,先以黑色衣物墊於 甲7之臀部下方後,再以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 。地○○以前揭方式拍攝其與甲7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7之身 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於前揭性交行為結束後,甲7神智慢慢恢復清 醒,發覺有異,質問地○○:「你不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 強暴我」,地○○答以:「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 ,你這麼不負責任」,甲7稱:「我是真的喝醉了」,地○○ 稱:「那你又說好?」,甲7稱:「我沒有,我沒有說好」、 「我那個來」,地○○稱:「我知道,對不起」,甲7稱:「 你不可以這樣」,地○○回以:「你剛剛強暴我」,甲7復稱 :「我不相信,你給我喝什麼?」、「為什麼我會這樣」、 「不可能」、「我不可能喝兩個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 、「我不是那一種人」等語,地○○稱:「你在這邊喝兩杯 水,就說你要睡覺了,我們就抱在一起」,甲7復稱:「你這 樣子我很難過」、「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 地○○答以:「對不起」,甲7稱:「你這樣子我會很痛苦」 、「你很賤」、「我可以揍你嗎?」「我沒有和你抱在一起 」、「我起來了,你插到我裡面」、「我有男朋友」、「我 不是會跟別的男生發生關係的人」等語,情緒甚為激動與沮 喪,並與地○○發生爭吵。俟甲7於當天中午睡醒後,發覺自 己衣衫不整,心裏雖然覺得有異,惟因想不起來之前發生何 事,且質之地○○有無對伊做什麼事,地○○答以「沒有」 ,遂讓地○○駕車送伊返家。嗣後經檢察官循線追查,於 101年8月7日將前揭影片提供甲7指認,甲7始悉上情而提出告 訴。
七、關於甲8部分
地○○認識女子甲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下稱甲8)後即追求之。甲8於99年11月27日晚間某時 與地○○在Spark夜店飲酒後,與地○○一同返回地○○之 雲頂大樓住處,甲8因不勝酒力而酒醉,遂躺臥於地○○房間 床上休息。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 99年11月28日凌晨4時40分許,未得甲8之同意,無故開啟預 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 對甲8為親吻、撫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地○○乃利用甲8因 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 形,不能抗拒,先上床趴在甲8身上親吻甲8,進而親吻、撫摸



甲8之乳房,並以腳扳開甲8雙腿,用其膝蓋頂向甲8之下體,甲8 發覺有異,隨即大叫,並以手推開地○○,以雙手護胸,地 ○○遂向甲8稱:「不要,我知道」,隨即起身關燈,並向甲8 佯稱:「睡覺了」,暫時罷手。嗣於99年11月28日凌晨5時7 分許,地○○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 ,未經甲8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 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之 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甲8之下體及 撫摸、吸吮、舔舐甲8之乳房,並以其陰莖插入甲8之陰道內而 性交得逞。地○○以前揭方式竊錄其對甲8為親吻、撫摸甲8乳 房等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及其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 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8 ,乃傳喚甲8到庭指認,甲8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八、關於A女部分
地○○與A女(偵卷代號0000000000、A女,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A女)於99年12月間成 為男女朋友,詎其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2月11日 凌晨5時36分許,在其雲頂大樓住處,未經A女之同意,無故 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 錄其親吻A女之臀部、大腿內側及親吻、撫摸A女之乳房及其 與A女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 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地○○ 被訴強制性交A女部分,詳見無罪部分)。嗣因A女之姐B女 (偵卷代號0000000000、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B女)懷疑伊於100年6月12日遭地 ○○下藥迷姦,A女、B女乃於100年7月25日報警處理,始查 悉上情。
九、關於甲6部分
地○○與女子甲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下稱甲6)因A女之關係而結識。地○○基於妨害秘密 之犯意,於100年1月29日凌晨4時24分許,在其雲頂大樓住 處,未經甲6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 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撫摸、舔舐甲6之乳房及其以陰 莖碰觸甲6之臀部、其與甲6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甲6之身體隱私 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電腦內(地○○被訴對甲6強制性交及恐嚇甲6部分,詳見無罪 部分)。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6,乃傳喚甲6 到庭指認,甲6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十、關於甲2部分
地○○與女子甲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下稱甲2)因A女之關係而結識。甲2於100年5月7日晚間 某時與地○○、甲7及其他友人至Spark夜店飲酒後,再至地 ○○之雲頂大樓住處繼續飲酒,甲2因不勝酒力而酒醉,昏睡 於地○○房間床上,於甲7等人欲帶甲2離去時,地○○對甲7等 人說不用,其會送甲2回家等語,以此阻止甲7等人帶走甲2。詎 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5月8日 凌晨5時11分許,未得甲2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 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2性交之非 公開活動及甲2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2因酒醉昏睡而精神 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 拒,脫去甲2之衣物,撫摸甲2之臀部、乳房,並以其陰莖插入 甲2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以前揭方式竊錄其撫摸甲2之 臀部、乳房及其對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2之身體隱私部位 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 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2,乃傳喚甲2到庭 指認,甲2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十一、關於J女部分
地○○於99年間,在Spark夜店內結識J女(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即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3之女子、原審判決附表 六編號3之女子,下稱J女)。2人於100年5月14日凌晨某 時,在Spark夜店巧遇,J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 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地○○竟基於 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將J女帶回其雲頂大樓住處 臥房內,於同日凌晨5時25分,未得J女之同意,先無故開 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 其將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J女之乳房、下體等身體隱 私部位,再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一邊脫掉J女之衣物,一 邊撫摸J女之乳房,再以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 得逞,於此同時,地○○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 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錄影、拍照之方式, 接續竊錄J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J女性 交之非公開活動,其後地○○暫停動作,欲以其陰莖插入 J女之肛門,惟J女因肛門受刺激而自然雙腿抬高因而推開 地○○,地○○始作罷。地○○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妨 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5時48分,未得J女之 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 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J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J女之身體



隱私部位,再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吸吮J女之乳房,並以 其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地○○復基於前 揭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上午6時 左右,未經J女之同意,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 錄影之方式竊錄J女祼露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將對J 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再利用J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先以手撫摸 J女之左乳房,並說:「Oh,it's○○(J女之英文名)」 、「奶好大」後,再摸J女之右乳房,並說:「這個奶, 奶好大,幹你娘咧(台語),奶好大喔」,再持其陰莖上 下磨蹭J女之嘴唇、鼻子,並以其陰莖敲打J女之鼻子、下 巴及右臉頰。地○○復口含礦泉水,再將口中之礦泉水滴 到J女之上半身,然後低頭吸吮J女之乳房、下體,再以其 陰莖插入J女之陰道而為性交得逞。地○○共計以前揭方 式竊錄J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影片1部、其對J女 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J女身體隱私部位影片4部,並將前開 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同日上午 某時,J女清醒,發現伊全身赤祼,心中雖有所懷疑,然 因不清楚之前發生何事,故仍隨同地○○外出用餐後返家 。迄於102年11月某日,因地○○前揭竊錄之影片於網路 上流傳,J女之友人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J女,J 女始悉上情,乃於103年3月27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十二、關於H女部分
地○○於96、97年間,與H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起 訴書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女子、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4之女 子,下稱H女)係同事關係。地○○以其失戀為由,邀請H 女於100年5月22日晚上11時許,至某夜店飲酒解悶,H女 赴約後,逗留1個多小時後欲離去,地○○對H女稱其欲請 其司機開車送H女返家,H女拒絕地○○之提議,地○○竟 拿走H女之包包,使H女為拿回伊之包包而搭乘地○○之車 ,其後H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地○○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 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H女帶回其雲頂大樓住處臥房 內,於翌(23)日凌晨3時19分,未得H女之同意,先無故 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 錄其將對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H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 利用H女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 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脫掉H女之衣物,再以手撫



摸H女之下體,然後以其陰莖插入H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 逞,於此同時,地○○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 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H 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H女性交之非公 開活動。地○○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H女之身體隱私部位 及其對H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並將前開影片儲 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同(23)日上午 某時,H女清醒,發現伊衣衫不整,心中雖有所懷疑,然 因伊對之前發生何事並無記憶,且質之地○○,地○○亦 稱其不記得發生何事,H女因而放下心中疑慮。嗣因前揭 影片於網路上流傳,H女之男友於102年10月3日在網路上 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H女,H女始悉上情,並於102年10月4 日主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十三、關於甲1部分
(一)地○○與女子甲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下稱甲1)為僅見過一、二次面之朋友。因地○○ 幫忙甲1訂得「星聚點KTV」之包廂,甲1乃應地○○之要求 ,於100年5月28日凌晨某時,至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Strike」夜店向地○○致意,甲1 致意完後,欲至華納威秀地下室之某夜店與伊男朋友甲1-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1-1)會合,地○○乃向甲1表 示其可順路載甲1至華納威秀,而因地○○與甲1要離去時, 甲1不小心將酒潑至地○○身上衣物,地○○即向甲1表示其 須先返家更衣,甲1遂隨同地○○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嗣甲1 隨同地○○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後,甲1因不明原因而身體不 舒服,地○○遂將甲1帶至其房間內休息,詎地○○竟基於 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5月28日凌晨3時許 ,未得甲1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 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 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躺於其床上睡著之甲1之下身衣物 往上拉,然後脫去自己之內褲,爬上床靠近甲1,再陸續脫 去甲1之裙子及內褲,此時,甲1驚醒而嘗試起身,地○○乃 轉化犯意為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1之意願,以其左手扳 開甲1之右腳,並欲以其陰莖靠近甲1之下體,甲1不從,發出 叫聲,並伸手抵擋且以雙腿抵抗,且多次對地○○說:「 不要」,地○○乃以其右手翻弄甲1之下體,並親吻甲1,以 其身體壓住甲1,甲1仍多次對地○○說:「不要」,並發出 叫聲,以雙手推地○○,並將頭轉向,以躲避地○○之親 吻,地○○仍不顧甲1之反抗,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 性交得逞,於地○○強制性交甲1之過程中,甲1不斷以雙手



推地○○,且大叫或發出哭叫聲,並對地○○說:「不要 」、「怎麼這樣」、「我沒辦法」等語,地○○遂對甲1說 :「好,休息一下再確定」、「確定、OK」、「Sleep」 等語,然後將其陰莖自甲1之下體抽出,離開床上去喝水, 經過1分鐘左右,地○○復對甲1說「確定了嗎?」,並開 始脫甲1上衣,甲1對地○○說:「我不要」、「不要」,然 地○○仍執意脫掉甲1之上衣,甲1乃雙手護胸猛搖頭,開始 哭泣,並向地○○說:「我不要這樣」、「不要」,且用 手推開地○○,地○○遂將甲1之外衣脫去,幫甲1蓋棉被, 叫甲1睡覺,並稱:「不要鬧你了,Good night」,而停止 對甲1強制性交,並關閉前揭錄影設備。地○○復基於前揭 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9分 許,未得甲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 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 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然後詢問躺在床上之甲1:「你怎麼了 」,甲1立即以雙手遮掩下體,地○○復違反甲1之意願,先 以手拉甲1,甲1用雙手抵擋地○○,並持續向地○○說:「 不要」,地○○復對甲1說:「你怎麼了」,用左手壓住甲1 之左大腿,用右手肘撐開甲1之右大腿,甲1用左手遮掩伊下 體,欲用伊右手推地○○,卻被地○○推回,甲1搖頭向地 ○○說:「不要,拜託」地○○仍以其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 內而性交得逞。地○○對甲1強制性交之過程中,甲1不斷對 地○○說:「不要這樣」、「我不要」、「我不是這樣子 ,我不是這樣」、「我不要做這樣子」、「不要這樣,我 真的醉了,我不行了」、「不要,不能這樣,我有男朋友 」等語,並大聲哭叫,以手推地○○,然仍無法阻止地○ ○對伊性交。
(二)地○○對甲1強制性交完成後,甲1對地○○說「我要去找我 朋友了」、「拜託」、「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地 ○○回以:「OK,找你朋友」,然甲1嗣又另因不明原因而 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 地○○竟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 同(28)日凌晨3時40分許,未得甲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 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 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利用甲1之精 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 知抗拒,撫摸甲1之乳房及下體,並以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 而性交得逞。地○○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甲1之身體隱私部 位及其對甲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 ,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



於100年5月28日早上某時,甲1清醒後,見地○○睡於伊身 旁,驚嚇不已,質之地○○為何伊在該處,地○○以呢喃 之聲回答,甲1未聽清楚地○○說什麼,即趕緊離開該處, 甲1雖覺情況詭異,然因伊衣著完整,且對該晚伊在地○○ 雲頂大樓住處發生何事並無記憶,乃自我安慰伊並未發生 不好之事,遂獨自坐車回家。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 之女子為甲1,乃傳喚甲1指認,甲1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十四、關於甲4部分
地○○與女子甲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下稱甲4)於100年6月5日凌晨某時,在Spark夜店 經友人介紹而結識。詎地○○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 100年6月5日凌晨4時24分許,未經甲4之同意,無故開啟其 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與 甲4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4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 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地○○ 被訴對甲4乘機性交部分,詳見無罪部分)。嗣因檢察官循 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4,乃傳喚甲4到庭指認,甲4始悉上 情而提出告訴。
十五、關於B女部分
地○○與女友A女分手後,於100年6月12日凌晨某時,在 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之「Room18」夜店偶遇 A女之姐B女,地○○乃邀約B女至Spark夜店續飲,B女要 求友人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一同前往,3人乃搭 乘地○○之司機詹洲祥所駕車輛前往Spark夜店。B女在 Spark夜店內因不勝酒力而酒醉,地○○乃帶B女返回其雲 頂大樓住處,地○○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 將B女帶至其房間內,於同日凌晨2時38分許,未得B女之 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 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B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B女之身體 隱私部位,再利用B女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先脫去B女衣物,撫 摸B女之下體,並欲自B女背後以其陰莖插入B女之陰道, 然地○○因飲酒過多,力不從心,故其陰莖並未插入B女 之陰道內,而性交未遂。地○○以前揭方式竊錄B女之身 體隱私部位及其對B女乘機性交未遂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 嗣於100年6月12日下午4時許,B女清醒後,見己衣衫不整 ,乃質問地○○發生何事,地○○竟對B女表示B女須服用 藥物。B女乃於100年6月15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 區驗傷,並於100年7月25日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十六、關於甲9、甲10部分
(一)地○○與女子甲1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下稱甲10)係好友,女子甲9(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9)與甲10亦係好友 ,甲9因而結識地○○。地○○、甲9、甲10於100年7月21日 凌晨某時一同到Spark夜店飲酒作樂後,地○○乃邀約甲9 、甲10至其雲頂大樓住處續攤。甲9、甲10至地○○之雲頂大 樓住處後,即分別因不明原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 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地○○竟基於乘 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將甲9、甲10帶至其房間內,於 同日凌晨3時3分許,未得甲9、甲10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 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 對甲9性交及撫摸甲10之乳房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 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甲10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 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分別脫 去甲9、甲10之衣物,撫摸、吸吮甲9之乳房,再以其陰莖插 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地○○對甲9為前揭性交行為之 同時,另以手撫摸甲10之乳房,而甲10稍有意識,即以手撥 開地○○之手,並對地○○說「Justin」、「Who is thi s」,並提高音量說:「○○(甲9之英文名)」,地○○ 仍不為所動,持續對甲9性交,隔數分鐘後,地○○停止對 甲9性交,下床喝水。甲10復對被告說:「我想起來」、「 我想煎蛋」,地○○趕緊穿上褲子,並向甲10解釋「I am sorry,we just..sorry...sorry..sorry..ok,不要偷看 我」,甲10乃向地○○稱:「我想今天就煎蛋」、「I am hungry」,並檢視自己身體。地○○乃慌忙對甲10說:「 Nothing nothing with you,it's nothing with you」, 甲10乃為赤祼之甲9蓋棉被,地○○乃對甲10說:「We have sex and that's it」,甲10回答:「Who?」,地○○搖 手回稱:「No. No. Nothing with who」、「Just..and I am drunk.So drunk.Go sleep.Go sleep.」,甲10復要 求要吃蛋,地○○乃安撫甲10,其會給甲10吃蛋,並將裝有 不明液體之玻璃杯交予甲10,請甲10喝水,甲10喝完玻璃杯 之不明液體後,說:「Sleep,這好噁」,地○○乃向甲10 稱:「It is alchol,it is not water.」,甲10發現自己 衣衫不整,乃起身坐在床邊,低頭尋找褲子,地○○則要 求甲10躺好睡覺。甲10則要求地○○將其褲子給甲10穿,地 ○○拒絕,甲10乃自己尋找褲子,並對地○○說:「Oh, shit」、「怎麼愛我男人,我愛我男人」、「你這種bull shit的人偷我」,甲10尋得褲子後,將之穿好,並向地○



○稱:「我要煎一顆蛋」,然後不顧地○○之阻止走出房 間。
(二)地○○見甲10已離開其房間,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 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21)日凌晨3時20分許,未 得甲9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 ,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之身 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搓揉、吸吮甲9之乳房 ,並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性交持續1分 多鐘後,甲10在房間外敲門,地○○乃停止對甲9性交,並 以棉被覆蓋甲9,穿上褲子後,為甲10開門。地○○即拉著 甲10往床邊移動,催促甲10睡覺,甲10答以:「我好餓」, 地○○乃稱其將為甲10叫東西吃,以安撫甲10,並催促甲10 快睡覺。
(三)地○○見甲10又離開其房間,復基於前揭乘機性交及妨害 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21)日凌晨3時35分許,未 得甲9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 ,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之身 體隱私部位,再利用甲9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甲9之乳房及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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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