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劉泗洽
被 告 張世傑
曾能聰
林金鵬
蔡錦洲
何建軒
薛承軒
周武賢
邱坤弘
李元宏
蔡珮珊
徐文發
李聖慧
王寶葒 原住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巷00號
上開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上開刑事案
件被告張世傑、曾能聰、林金鵬、蔡錦洲、何建軒、薛承軒、邱
坤弘、李元宏、周武賢等人所涉部份,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周武賢、邱坤弘、李元
宏雖非本案刑事判決之當事人,但若為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之人
,亦得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而有關被告蔡佩珊、徐文
發、李聖慧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0年度金訴字第12號、第3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
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又被告王寶葒業已死亡,經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寶葒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王寶葒公訴不受
理在案,上開兩部份原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然經原
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鄧福
鈞賠償損害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