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27號
TPHM,101,附民,327,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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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劉泗洽
被   告 張世傑
      曾能聰
      林金鵬
      蔡錦洲
      何建軒
      薛承軒
      周武賢
      邱坤弘
      李元宏
      蔡珮珊
      徐文發
      李聖慧
      王寶葒 原住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巷00號
上開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上開刑事案
件被告張世傑曾能聰林金鵬蔡錦洲何建軒薛承軒、邱
坤弘、李元宏周武賢等人所涉部份,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周武賢邱坤弘、李元
宏雖非本案刑事判決之當事人,但若為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之人
,亦得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而有關被告蔡佩珊、徐文
發、李聖慧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0年度金訴字第12號、第3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
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又被告王寶葒業已死亡,經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寶葒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王寶葒公訴不受
理在案,上開兩部份原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然經原
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鄧福
鈞賠償損害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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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