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王裕程
被 告 王有得
王禎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先位聲明部分:⒈第5 行關於「口湖鄉牛尿港段478-1 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口湖鄉牛尿港段487-1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