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丁丙皇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
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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