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丁丙皇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
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
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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