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2號
ULDV,103,補,122,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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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吳儒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宗勤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
元長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
開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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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