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30號
ULDV,103,消債更,30,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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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鄭昱宸即鄭惠分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秀虹
附表:
㈠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協商,因還款金 額高達24,000 元,於繳納3期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協商當時 任職公司之名稱、住址?及毀諾前、後之薪資收入狀況?有何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相關資料。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 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3 年1 月至8 月薪資明細表(含 獎金、津貼、加班費);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㈣提出聲請人於98、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㈤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房租補助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
㈦說明配偶謝世堃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債務人與配偶就



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 偶及子女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2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㈧聲請人前將「債權人清冊」誤載於「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中 ,請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㈨聲請人是否有對他人之債權存在?如有,請詳細列明債務人名 稱、地址及其明確債務金額,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及相關借貸證明。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提列支出扶養父母之費用?如是,應提出父母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申請之全 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 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 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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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