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85號
ULDM,103,訴,85,20140905,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一勇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建良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林凱得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蔡碧仲律師
被   告 李安潔
      劉鴻瑜
      何鼎璿
      林建成
      楊學文
      吳祥瑋
      林怡賜
      郭福仁
      何昭彥
      黃鈺寶
      陳俊豪
      陳逸薰
      林渝洋
      王凱郁
      周賢寶
      范志瑋
      楊芳絨
      曾宸信
      高仲慶
      楊孟倫
  本件被告黃一勇等23人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並定
  審理期日如下:
㈠、103 年9 月18日9 時10分:被告黃一勇林建成楊學文
  郭福仁劉鴻瑜李安潔
㈡、103 年9 月18日14時10分:被告林凱得陳建良何鼎璿
  吳祥瑋黃鈺寶陳逸薰林怡賜
㈢、103 年9 月25日14時10分:被告何昭彥林渝洋王凱郁
  周賢寶范志瑋楊芳絨曾宸信楊孟倫陳俊豪、高仲
  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