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286號
ULDM,103,交易,286,201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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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坤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斷欄之漏載應更正加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據 上論斷欄漏未載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 予更正加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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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