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05號
MLDV,103,訴,405,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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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何美萱
被   告 林明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8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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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