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7號
MLDV,103,訴,377,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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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郭顯康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劉大銘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3 年
9 月11日追加其訴之聲明,其追加之訴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連同追加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922,08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市○○段000 ○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共314.64平方公尺(200 平方公尺+114.64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6,922,0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4,560
元,尚應補繳25,047元。至原告追加後訴之聲明第3 、4 項請求
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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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